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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南京一副行长私分单位小金库贪污8万获刑6年

2011年12月14日10:2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2月14日电(记者刘巍巍)记者14日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金年,因伙同他人私分单位小金库贪污8万元,逃亡11年后向南京检方自首,获刑6年。

  1997年12月,金年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副行 长主持工作期间,与该行另一副行长、办公室主任三人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22万元进行私分,其分得8万元。1999年东窗事发,在纪委调查期间,金年因害怕受到处罚秘密潜逃,一逃就是11年。

  2010年10月,金年因无法忍受逃亡之苦,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卜云国取得联系,向其表露了投案自首的想法。金年说,逃亡11年来他先后在安徽、河南、陕西、甘肃等地流浪,用化名靠打零工生活,居无定所。由于常年过着隐姓埋名、颠沛流离的生活,加上整日惴惴不安,逃亡生活让他苦不堪言。卜云国借机耐心向他宣传政策,劝他勇于承担过错,尽快到检察机关将问题谈清楚。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金年终于打消顾虑于当年10月12日到玄武区检察院自首。

  2010年12月初,玄武区检察院对金年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年犯贪污罪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3日,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年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2万元,退出的赃款8万元发还案发单位。后金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卜云国介绍,被告人金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私分小金库,属于贪污罪中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虽然实得8万元,但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应对贪污的总数负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金年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体现了宽大政策。”卜云国说。

  作者:刘巍巍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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