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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警惕的“康菲改口”

2011年12月21日04:24
来源:东方早报
  潘洪其

  康菲石油公司上周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表示,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溢油事故对环境造成影响。12月19日,康菲公司进一步解释称,康菲中国和第三方专家开展了广泛的调查和分析,目前的结果显示,溢油对环境造成的持续性影响非常小。

  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已过半年,国家海洋局正式启动了溢油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索赔工作,但未见有实质性的进展,山东烟台、河北乐亭等地渔民正式提起了养殖受损索赔诉讼,但迟迟未进入司法程序。而康菲公司一改此前表示要对受到溢油损害利益方做出赔偿的态度,声称溢油对环境造成的持续性影响非常小,这一变化令人警惕,也令人生疑。

  无论是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启动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还是渔民提起的养殖损失索赔诉讼,都是通过法律手段向康菲公司索要对溢油污染所致损失的赔偿。这种索赔的前提是,康菲公司由于作业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和渔民养殖的重大损失。现在,康菲公司断言溢油对环境造成的持续性影响非常小,“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溢油事故对环境造成影响”,相当于从根本上否认了上述前提。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污染行为与被污染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事故责任者(被告)而不是由事故受害者(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这就是说,国家海洋局和渔民作为原告,只需证明在溢油事故涉及的相关区域内,海洋生态和渔民养殖受到了损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证明海洋生态和渔民养殖所受损害与溢油事故有关。不同的是,作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被告方,康菲公司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溢油事故与相关区域内的海洋生态损害、渔民养殖损失没有直接关系。所谓“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溢油事故对环境造成影响”,与康菲需要证明的“有证据显示溢油事故与环境影响没有关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举证逻辑,证明前者很容易,但对康菲而言毫无意义,证明后者非常困难(康菲所称“第三方专家”进行的调查和分析,其专业性、权威性都是大可怀疑的),却是康菲必须完成的举证任务,否则法院就应判他们败诉。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人介绍,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北海分局立即着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调查,8月底基本完成事故污染海域的生态调查评估工作,取得了大量监测和调查资料,为养殖业、渔业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索赔提供了具有法律依据的第一手资料。11月11日,国家海洋局正式公布渤海溢油事故调查结论,证实康菲公司作业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认定此事故为“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渔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调查评估形成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资料,以及国家海洋局作出的渤海溢油事故调查结论,一方面可以作为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应当作为政府信息供给养殖受损的渔民,用作提起养殖损失索赔的证据。遗憾的是,有关职能部门后一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够,甚至拒不向渔民提供监测数据和调查资料,拒绝为渔民的索赔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如果将渤海溢油事故索赔定位为一个法律问题,中国现有的法律已足以将康菲公司“制服”,并令其付出应有的代价。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的“夹击”,一定能“逼”出康菲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态和渔民养殖重大损害的法律真相。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作者:潘洪其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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