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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改试点启动 融资租赁喜忧参半

2012年01月06日00:56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形动产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也被纳入改革。与以往融资租赁的相关办法,一般区分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不同,此次改革将两类公司纳入同一监管范畴,对统一行业声音是不小的利好。

  不过,在一些具体细节上,此次改革在减轻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税收负担同时,是否会降低行业的违约成本,增加不良风险,也备受争议与关注。

  回租类业务利好

  介绍,通过与上海税务部门的沟通确认,此次税改租赁行业的税基部分仅有利息收入,另外,新增加的利息收入增值税部分,也与购买固定资产原值缴纳的增值税一道,纳入抵扣范围,承租人将比之前多获得一份抵扣收入。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目前仅在上海试点,这意味着短期内,天津等其他地区的售后回租类业务成本,将比上海高,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将赢得竞争优势。

  售后回租类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占有绝对比重,因此试点涉及该业务的部分也受到业界格外关注。

  早在2011年12月中旬,上海一家租赁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就向记者证实,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售后回租类业务的税基将不包括租赁物的原值,而是以增值部分的差额进行纳税,差额部分可获得抵扣,并将与原来营业税的税基部分接轨。

  据了解,2011年12月底,上海税务部门已就此做出明确答复,打消了行业的顾虑。

  试点方案起始,该业务新纳税办法会增加承租人成本,还是增加抵扣收入,一度成为关注焦点。

  以一个1亿元的设备,1000万的利息、手续费收入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例,按照此前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办法,出租人征收营业税,承租人征收增值税,租赁公司需要为1000万的利息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而名义上由租赁公司垫付缴纳的17%增值税,由承租人通过租金等形式承担。

  2009年以前,这种税收办法已在业界形成共识。不过,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转型办法,企业新购买相关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能得到抵扣返还,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叫苦不迭。

  融资租赁虽是代人购物,实质为融资服务,但按照国内相关发票管理办法,购买设备时增值税发票是直接开给名义上的购买方,即租赁公司而非承租人,这使得承租人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将因为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而无法获得17%的抵扣收入。

  之后,行业内普遍的一个解决办法是售后回租,由承租人直接去购买设备拿到增值税发票,然后将设备转售给租赁公司,再通过租赁的方式租回继续使用。

  这种方法初期也有争议,焦点在于转售环节是否需要确认新的销售关系,而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还是承认售后回租的融资实质,此环节不增加新的征税环节。

  为此,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第13号公告明确,企业在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向租赁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算是给予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获得增值税抵扣一个明确认可。

  此次上海改革试点,新问题再次产生。焦点一是,增值税的税基部分是原值加利息收入总和,还是仅有利息收入部分,毕竟租金收入是按照总和来测算的,另外,按照13号文,租赁公司购进设备时没有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收取租金环节却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会增加承租人的成本等。

  而据前述租赁公司财务负责人

  违约成本降低?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此前缴纳的营业税要计入成本,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增值税部分代扣,则意味着所得税应税金额或有可能增加,承租人类似,如果抵扣增值税可以纳入收入核算,也有增加所得税效应。

  不过,目前不少行业人士担心的还在于,此次税改或有可能降低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对行业的风险管理不利。租赁专家沙泉此前也呼吁,应当重视增值税改革对行业违约成本提高与否的问题。

  据了解,在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办法出台之前,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首付成本包括增值税、利息、手续费等,一度可以达到30%,这意味着一旦违约,承租人第一期就将损失设备原值的30%,而所有权又在租赁公司手中,这也是融资租赁行业不良率相对较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增值税抵扣后,承租人的首付成本将降低,而此次上海改革,承租人的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对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提出了进一步的挑战。

  前述财务负责人认为,目前这种情况还不明显,但值得重视。试点开始执行后,眼前的一大问题是上海与其它地区的政策如何衔接的问题,由于一些总分公司的机构在上海以外地区,这些地区如何接受上海租赁公司开出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并获得当地税务部门认可,还有待确认。

  另外,按照上海试点,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征收率是3%,3%以上部分即征即退,但增值税发票是一次性开出,还是最后一期租金收完之后开出,将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时间成本,目前相关细节还没有确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也认为,融资租赁业目前已经是差额纳税,如果开的差额营业税票变成应税服务增值税票,承租人增加了进项扣额,对承租人是利好,但要考虑应税服务税负没增加,但由于税率增加,城建和附加的税负会增加,即增即退额如果列为收入,所得税要增加,只要总体实际税负不增加,符合立法本意,就是可接受的。

  作者:徐永 (来源:21世纪网)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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