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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郭庆祥“笔墨官司”终审判决(图)

2012年01月06日01:06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郭庆祥在记者会上
  ⊙记者 邱家和

  轰动一时的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又有新进展,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书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中“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欠妥认定予以了纠正;对郭庆祥撰文呼吁“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的观点本身予以了肯定;对一审判决中回避和没有确认的范曾“流水线”作画基本事实也予以了确认,但仍然维持了原一审判决。郭庆祥就此发表了声明和质疑,提出了不同意见。

  2011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对范曾诉郭庆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书指出:《郭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将对作品和创作方式的评价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郭庆祥作为长期从事文艺评论、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艺评论者,更应谨慎为文,避免偏离或超出文艺评论的正常范畴而草率地转而对作者本人的人格进行评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庆祥就此发表了《我对判决的质疑》一文,表示对上面引述的法院判决书“不能苟同”。他认为,“流水线”作画是一种生产方式,而这种方式是由创作者的本质决定的。范曾不是一个潜心研究绘画艺术的人,因此,“流水线”的作画方式发生在范曾身上也就不足为奇了。他把重复的没有个性的图画以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推给投资收藏者是不负责任的,是在欺骗、愚弄投资者,是在圈钱。他又指出:“范曾说自己"坐四望五"、"五百年出一个",在江山多娇、英雄辈出的时代,我可不可以说他"逞能"?范曾首先作为一个画匠,到处以大师自诩,以大谈国学等表现自己,没有如吴大羽、赵无极、潘天寿、石鲁、李可染、吴冠中等流芳百世大家的君子风范,我可不可以说他"炫才露己"?内在本质决定表现形式,难道二者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吗?”

  他还对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中的矛盾之处提出质疑。他指出按照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表述:“《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他说:“我想问一下,"贬损的评价"等不等于诽谤、侮辱?昌平法院以此判我侵权,是否违背了法律要诣?”而对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表述“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他又质疑道:“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哪个地方认定我郭庆祥对范曾有人格侮辱的内容?二审法院如果有勇气,有权利可以直接认定我所说的话是对范曾的侮辱,但是你不可以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

  郭庆祥还为此召开了媒体见面会,发表了五点声明,可以概括为四个坚持认为:一、此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二、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三、撰写批评文章就是要敢于说真话、敢于用投枪匕首;四、“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法律也无权对他的艺术观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他还表示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还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作者:⊙记者 邱家和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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