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殷国安
公众最关注的是,媒体人员在自己做广告挣钱时,有没有占用媒体的公共资源,包括媒体的名头、声誉等“软件”。
日前,一段新闻联播前主持人邢质斌为潍坊某食品企业录制的视频在网上流传,邢质斌仿照《新闻联播》形式,播报了该企业的内部新闻(2月1日《山东商报》)。
邢质斌已经退休,退休之后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当然可以为企业代言。事实上,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邢质斌没有制约作用,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适用邢质斌。
但是,有两点却是必须注意的“红线”。一是依法办事。这里主要是指《广告法》,不得为假冒伪劣商品代言,不能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如果违反这些原则,就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邢质斌代言的昆明×××妇科医院、“×××胶囊”,资料是否可靠,就需要监管部门发言。在这方面,有些名人就做得很不好,他们代言的医药广告就有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邢质斌的代言必须与曾供职的媒体做一个“切割”。邢质斌自己曾说,钱重要,名誉更重要。 如何爱惜自己的名誉,这是邢质斌自律的问题。而如何维护媒体的声誉,更应该是要研究的问题。媒体应该对自己的员工(包括退休员工)代言问题作出规定。而公众最关注的是,有关人员在自己做广告挣钱时,有没有占用媒体的公共资源,其中主要包括媒体的名头、声誉等“软件”。这是我们观察邢质斌代言的另一个视角。问题是,目前这一模糊区域的存在,造成了实际上的“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