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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四川炭素70%股权

2012年02月06日00:11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于萍

  北京产权交易所日前公告称,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公司70%股权挂牌转让,挂牌价格共计8680万元。

  资料显示,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注册资本1.26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石墨电极本体及接头的生产;炭素、石墨制品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炭素材料研发、生产等。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截至2011年11月30日,四川炭素实现营业收入1.44亿元,亏损2187万元;资产总计5.92亿元,负债总计4.76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15亿元。经评估后,公司净资产为1.22亿元。

  据了解,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炭素项目建设基本完成,并于2011年4月开始试生产,但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完成。转让要求,意向受让方同意并需向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此次股权的同时,与现转让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对标的企业进行增资,总增资额不低于2.24亿元,即意向受让方增资额不低于1.568亿元。增资完成后,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26亿元提高到3.5亿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同意标的企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转让方两名、受让方五名。

  此外,截至2012年1月31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2.20亿元债务,意向受让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标的企业在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日后12个月内向转让方偿还上述债务。

  此次转让就受让方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意向受让人须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十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2010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同时,意向受让人应为与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及销售具有一定关联的企业,且自身具有生产直径不低于800mm(32英寸)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能力。不仅如此,如意向受让方为境内企业,其应在境外开展一定的国际业务,须具备境外业务经验或渠道;如意向受让方为境外企业,其在中国境内应没有从事石墨电极的生产或加工业务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如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组成联合体受让产权,联合体其中一个意向受让人应符合上述受让方资格全部条件且收购标的企业50%以上的股权。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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