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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房

2012年02月07日03:25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确保完成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对公租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

  通知明确,在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一是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二是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三是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四是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签订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类测算需要政府出资的资金数额,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资金,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支持力度,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加。

  通知同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和规模,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作者:郑晓波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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