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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严

2012年02月09日00:48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廉政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而分析人士认为,在近年来矿难多发的背景下,《规则》出台也透露出矿业监管趋严的信息。

  此外,为防止倒卖炒作矿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在矿权所在地注册公司方能进行矿权转让。比如,中润投资日前公告,公司拟收购的矿业公司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就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为方便采矿权转让,而临时于2011年9月在探矿权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盖管理区成立的。

  而为遏制炒矿现象,除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强化监管外,资本市场也在加强监管。

  2011年8月30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进一步细化上市公司“涉矿”投资信息的披露监管。

  第6号备忘录明确提出,上市公司要对矿业权投资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特别提示,包括矿业权取得、矿产开发预计获得批准的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的不确定性,矿产资源尚不具备开采条件、矿业权权属存在限制或者争议等。这是对日前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提出的“风险投资”中的矿产权投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监管层表示,目的是充分揭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专家指出,这释放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风险投资把控趋严的信号。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指出,目前矿业权流转市场的管制与规避矛盾突出。矿业权利人应可自由处分其矿业权,但目前矿业权利人之间买卖、以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出租等形式都受到各种各样不合理的限制,门槛过高,窒息了二级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是流转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现行法规和政府管理的高度管制,导致秘密、地下流转现象非常普遍。许多权利人以“承包”为名,行转让之实。这种地下交易非常普遍,管理部门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监控或者查处。还有的私下转让之后,不变更企业名称,也不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只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管理部门查处缺乏法律依据。

  市场人士则指出,我国严格限制矿业权的流转,将阻碍矿业权市场的形成,不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导致我国目前矿业秩序混乱、矿产资源生产率低下、资源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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