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一份看似明智的抉择,却让如今的于爽(化名)倍感困惑。
于爽本是长春某银行具有高级职称的员工。2007年底,该银行与吉林省内多家银行、信用社合并重组,成为了由省政府控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省内颇有影响力,其工资结构也由原有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变为企业工资标准。
2008年,上述银行下发文件,本着自愿的原则,行内到达一定年龄的员工可申请提前放假休养,放假休养人员退休后除领取社保核定的退休金外,还可享受单位的一定补差待遇。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了编号为吉银发【2008】81、82号的两份文件,其中82号文规定,凡本行在职员工,男53岁、女48岁可以自愿提出放假休养,应与银行签订《放假休养协议书》。
当时的于爽也被纳入到了自愿内退的“名单”中。由于于爽是该单位工作主力,银行人事方面承诺给予于爽的放假退休工资仍为2007年底时的在岗工资,即3980元/月。但这项承诺属于口头承诺,在单位发放的《放假休养协议书》上面并没有此项约定。于爽经过再三思量还是选择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中。
于爽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现有政策,于爽可得到的社保支付养老金大约为2200元。这与那些同他有着同等条件但提前离岗的正式退休人员相比,少了单位补差的那部分养老金,大约是700多元。
“我若没有任何职称,在5年前退休,现在也能拿到2800多元的养老金。(社保发放约1400元,单位应补1498元)。”于爽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于爽不解,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且多付出四年工作时间,反而成为了自己少拿退休收入的罪魁祸首。企业效益越来越好,可是退休工资却越来越少。在岗工作时间长的员工退休工资反而比提前离岗退养的员工退休收入少,这样合理吗?
记者致电上述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其以无法证实记者身份为由婉拒采访。之后记者再致电该银行负责宣传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其称需与领导汇报后方可回答上述问题。但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该主任的任何答复。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很多企业都经历了重组或并购,这些变故使得单位政策无法连贯执行,出现前后制度制定中的空白区域或盲点,直接导致了劳动者工资、待遇等方面出现诸多的不平等。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社保问题的学者对本报表示,上述事件类似于早些年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政策。也就是说,当时的企业员工赶上什么样的时间就是什么样的政策,即使今后再有好或坏的政策出台也与买断工龄的人无关。政策上的不连贯是企业改制的一个常态,若要解决,还是应从完善企业内部的政策管理体制着手。
长春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企业改制本身就是需要“退出”的。企业员工退出国有企业身份,企业退出国有系列,资产和债务相互是抵消的。从长春来讲改制后企业的制度是没有连续性的。他说:“企业改制后应顺延原有政策或出台新政策,需要跟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等研究认可,不能单凭个人的感知来判断。”
记者还获悉,2008年后该银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取消行员等级工资标准,银行作为股份制企业,在没有具体参照依据的情况下,也取消了单位补差的做法。但目前该银行仍在执行行员等级工资标准,不过,除2008年签署《放假休养协议书》的那批人员外,其余员工将不再享受单位补差待遇。
“也许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的增加,这种差额化可能就会消失,我们就成为了这制度真空层中的"牺牲品"。”于爽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