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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已经开始对犯错的民间集资者表示同情,这实质上意味着,对国有金融垄断的批评已经到了什么程度,也同时意味着全社会对良好的金融服务渴求到了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金融业再不开放,已经不是对实业起到阻碍作用的问题,而更是一个将会给社会带来风险的“不定时炸弹”。
董顺生,又一个温州商人的名字将会以悲剧人物的形象出现在世人眼前。这,仿佛是给刚刚热起来的吴英案做注脚,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的集资案再一次把民营企业的金融困局推到了台前。
与吴英案对资本的使用不同,温州立人集团的这一起集资案,从集资到使用,构思极其巧妙。立人集团的本业是学校,是一个具有高信用度的法人主体。立人集团借助学校来进行民间集资,投入到之前回报率极高的地产和采矿两个新业务中去,并向集资对象承诺平均为4%的月息。这个游戏,在之前的商业实践中,逻辑上是完全行得通的。我们可以计算一下,煤价是从原来的三百元左右一吨到现在卖到千元左右一吨,房价更不用说了,十年以来价格涨幅达到五六倍。价格行情的变化揭示了这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高得惊人,如果加上一定的商业手法,立人集团从这两个产业里博取百分之百的年回报是可能的。
看起来如果产业的实际回报如此,那么以年回报五成利息率集资就是行得通的。也是有相当的安全边界的,所以也难怪破产前,企业党委书记董顺生会为这个游戏下了“集资达22亿规模”的注。很明显,这个商人想做大,而且做大的速度远远超过他通过正常途径可以拿到的融资。
但董顺生显然又是一个只懂短期回报,不懂长期产业的商人,他和他的同事们都不是企业家,不懂得无论是采矿还是地产,暴利在中长期内一定会带来产业的变化。暴利会带来从业者数量的激增,总供应量迅速增长,在中国,暴利还会带来政府的干预,从而使得产业波动变得更加剧烈。
所以在2011年左右,当地产碰上宏观调控、煤矿碰上节能减排之时,董顺生的融资局就彻底玩不下去了。我们说这个人是个商人也是有道理的,商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想达到自己的愿望是有的,也有自己的计划,但是他没有把融资做成庞氏骗局,没有选择进一步放大吸储规模,而是选择了中止这个游戏,宣布“资产重组”,但还是形成了社会风波,最后个人被刑事拘留。
董顺生案再一次证明,民间金融事实上是民营资本的一个主要资本来源,无非是怎么做而已。很明显的是,董顺生之所以要用高息来集资,就是因为温州立人要上规模,进入高利润率产业。同样明显的是,就算是温州立人是一个有很长历史的企业,也因为在当地办学而有很高的社会信誉,国内落后的金融业仍然不可能为他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因此他只能选择走集资这条路。
不同于一般的集资案,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还是集资人的心态。事实证明,董顺生案中五成的回报率是被兑现过若干次,而且立人集团的规模在所在地泰顺县无人不知。立人还是可以用学校信誉来打消集资人对资金去向的疑问,这证明立人作为一个企业的信誉是值钱的,董顺生这一招是可行的。
不过这个前提却隐含着一个悖论:既然董顺生这个全然的金融业外行,都走通了这条融资路,那么为什么当今社会里却没有一家金融业企业可以把这个事情做成一个生意,为温州立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呢?
这个悖论又引发了下一个悖论,那就是,金融是极其其专业性的,金融的专业性不仅在于可以给企业多少钱,更在于业者对于宏观经济的认知可以帮助经营者控制风险。像温州立人这样的案子,经营者董顺生犯下的最大错误不在于他对整个公司经营的认知,而在于对新产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却是完全无知的。
而中国社会可以从温州立人案中吸取的最大教训在于:当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金融业再不开放,已经不是对实业起到阻碍作用的问题,而更是一个将会给社会带来风险的“不定时炸弹”。
我们细看一下温州立人案中与金融业相关的因素,就可以知道在本案中并未出现的金融业在导致此案发生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国有垄断银行业“店大欺客”,利率跑不过物价上涨,因此有产者愿意把钱交给像温州立人集团这样的企业,这是此案最大的经济基础;
实业企业主在国有金融业前毫无议价能力,实业经营者试图绕过现有金融管制寻找融资途径,这是此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索;
而国有金融业不能给企业经营者提供专业的服务,则是此案规模扩大的根本原因。
如果事实确如媒体报道所言,立人集团的集资案在泰顺已经无人不知,则证明金融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全社会都已经开始对犯错的业者表示同情,这实质上意味着,对国有金融垄断的批评已经到了什么程度,也同时意味着全社会对良好的金融服务渴求到了什么程度。
(作者系财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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