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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打虎行动遇挫 或无法冻结老虎亚洲基金资产

2012年02月10日04:39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一件影响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执法地位的案件近日再开审。

  香港证监会以美国对冲基金老虎亚洲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下称“Tiger Asia”)涉嫌内幕交易为由,于2009年8月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2011年6月,该诉

讼被香港高等法院剔除。香港证监会就此上诉,并于今年2月7日进行聆讯。

  香港原讼法庭的判决书称,法院并无司法权决定Tiger Asia有否违反法例,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只赋予香港的刑事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有司法管辖权,以裁定当事人有否违反该条例。

  “香港证监会需要反思在此类案件中采取的策略,即如何对待资产在香港但并非住在香港的人员。”2月9日,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亚洲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Richard Chalk对本报记者表示,香港证监会若引用其他条款,本可以在行为审裁处或刑事法庭之前进行申诉。但如果等待行为审裁处的裁决,案件将会变得难以处理且进程缓慢。

  “倘若上诉法庭维持原判,这将是香港证监会遇到的一个重要挫折。那些离岸基金会发现,香港证监会无法对他们的内幕交易采取有实质性影响的行动。”一位熟悉证券法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这样,香港证监会即使要监管外国投资者,也只能和外国的监管机构合作而不能单独行动。

  涉嫌三度进行内幕交易

  Tiger Asia是著名的对冲基金之一,专门管理于中国、日本及韩国的股本投资,其全部僱员均在纽约,在香港并无实质业务运作。据彭博社报道,截至2010年9月底,Tiger Asia管理着高达30亿美元的资金。

  香港证监会指出,2009年1月6日开市前,某香港配售代理人请Tiger Asia参与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计划进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下称“建行”)股份配售。Tiger Asia由此提前获知配售计划涉及的股数及配售价折让幅度。2009年1月6日,在建行股份配售计划公布前,Tiger Asia卖空合共9300万股建行股份,并于2009年1月7日以低于建行股份当时市价的折让价买入配售股份,为先前的卖空交易平仓。此过程Tiger Asia共获利约2990万港元。此外,香港证监会指,Tiger Asia 在2009年1月6日卖空建行股份时,涉嫌操控其股价。

  2009年8月20日,香港证监会申请强制令,冻结Tiger Asia及其三名高级人员Bill Sung Kook Hwang、Raymond Park及William Tomita总值达2990万港元的涉案资产,包括其海外资产。香港证监会亦要求有关方面解除上述交易,使受影响的交易各方回复至交易前的状况。

  2010年4月26日,香港证监会再向法院申请颁令,要求禁止

  Tiger Asia在香港进行任何上市证券及衍生工具的交易,同时申请冻结Tiger Asia另外一笔总值达860万港元的资产。

  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寻求法院颁令禁止某家公司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因为香港证监会发现,Tiger Asia涉嫌在此前中国银行股份配售时也采用了同样的伎俩。

  香港证监会的公告称,Tiger Asia曾获邀参与瑞士银行及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两宗中行股份配售。配售前,Tiger Asia已获知配售详情并同意接获资料后不会进行中行股份的交易。

  然而,Tiger Asia在瑞士银行于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行股份前,沽空了1.04亿股中行股份,估计从中赚得860万港元;此外,Tiger Asia在苏格兰皇家银行于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行股份前,沽出了2.56亿股中行股份(当中2.51亿股为沽空股份),估计Tiger Asia因此亏损约1000万港元。

  “我们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对抗香港证监会,并否认所有罪行。”Tiger Asia在2010年致投资者的一封信中提到,Tiger Asia在香港的交易不会停止。

  打虎行动任重道远

  香港证监会浩浩荡荡的“打虎行动”在2011年6月21日迎来了香港原讼法庭的判决。原讼法庭裁定,该案应遵循《证券及期货条例》,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定夺后,原讼法庭才拥有司法权对该案进行裁定。2011年7月14日,原讼法庭剔除证监会对Tiger Asia的诉讼。

  Richard Chalk对本报记者表示,不管是希望冻结该基金的资产或通过条款来裁定其索赔,香港证监会都尝试在行为审裁处裁定之前惩罚失当行为。如果等待行为审裁处的裁决,案件将会变得难以处理且进程缓慢。而法院需要判断香港证监会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和刑事体制中的盲点。

  2011年9月9日,香港证监会提出上诉。然而,在今年2月7日的聆讯上,香港证监会的辩方律师依旧选择了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并强调只要证监会觉得有市场失当行为“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便可寻求资产冻结令,毋须以刑事裁决为先决条件。

  事实上,在2009年5月29日,香港上诉法庭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赋予香港证监会法定权力,可以向法院申请颁令冻结怀疑内幕交易个案(包括外籍人士)涉及的资产。然而,证监会引用该法条对外籍人士进一步制裁的个案仍缺失。

  “证监会希望告诉外籍投资者,没有停止对不法金融交易的打击。”上述律师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从2003年颁布至今,有许多条例没有在法庭上使用过,需要通过案例去修正其中漏洞。

  香港证监会不遗余力地打击内幕交易,源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加强。

  “各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彼此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Richard Chalk介绍,2011年,美国高调起诉了涉及内幕交易案的Raj Rajaratnam,后者被判11年有期徒刑和157万美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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