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覆盖全体劳动者比工资增长目标更重要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建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近日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
促进就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我国长期以来的粗放经济发展方式的标志之一就是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简称劳动报酬份额)下降。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劳动报酬份额下降了大约10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劳动报酬份额在2009年为46.6%,在2010年为45.0%,不但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或者发展水平类似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呈现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我国劳动者报酬不但总量严重不足,而且结构严重失衡,因为其涵盖了人数不到0.1%但人均报酬几十倍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高管,和人数不到5%但人均报酬几倍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垄断企业员工。这就意味着其余95%的劳动者的报酬只占GDP的大约35%。总量越来越不足和结构越来越失衡的劳动者报酬是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家庭消费在GDP中的比重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50%以上降低到2010年的34%的直接原因。
《促进就业规划》的本意就是通过促进就业来解决我国的劳动者报酬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的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提法是“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然而,规划并没有说明,这是名义增长还是实际增长。实际增长13%是不可能的,因为“十二五”规划设定的GDP增长是7%,人均GDP增长为6.3%,而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不可能是人均GDP增长的两倍。名义增长13%是可能的,因为“十二五”期间的通胀率很可能在5%左右,如果名义增长13%,实际增长就只有8%,只比人均GDP增长高1.7个百分点。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对解决我国的劳动者报酬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的作用也将是有限的。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力和资本这两种生产要素之间存在替代性,而收入最低的劳动力是最容易被替代的。因此,在最坏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反而会降低劳动报酬份额。
《促进就业规划》还提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这件事情的重要性和难度实际上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现状是收入越低的劳动者,社保覆盖率越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保制度规定,工资不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员工,其个人和单位都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这意味着工资不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员工,其个人和单位的社保缴费率要高于社会平均工资60%及以上的员工,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下降过多和单位用工成本上升过多,结果两方面都没有参加社保的积极性。如果在现有社保制度下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结果必然是单位尽量少用工,个人尽量吃低保。
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是,把目前由个人和单位两方分担的社保缴费改为由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分担。具体做法是,工资不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员工,其个人和单位都按统一的社保缴费率交费,另外由国家把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补足到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水平,这样就可以使个人和单位都有参加社保的积极性,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能够真正落实。
我国粗放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基础是三位一体的大政府、大企业、大银行体制,在不改革上述“三大体制”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提高劳动报酬份额,不仅事倍功半,而且还可能弄巧成拙。韩国在1990-1997年期间,名义工资年均增长15%,远远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结果是被迫吞下在危机中改革的苦果。
(作者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作者:王建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