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宙洁 ○编辑 阮奇
周四下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要求责令被告停止销售“iPad”产品的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
此前一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唯冠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进行了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听证和中止审理申请听证。当日,唯冠方面向法庭申请立即禁止销售涉案商品,苹果方面则向法庭提出驳回禁令并中止审理该案。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
原告方起诉称,其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都在有效期内,但被告销售的商品上有近似标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被告立刻停止销售行为、拆除苹果店面中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印刷宣传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文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一万元合理开支和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方对此表示,其销售的平板电脑有合法来源,此外,原告方与美国苹果公司就涉案商标的权属存在重大争议,且未有最终司法裁决,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