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北京时间2月23日凌晨,美国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中文姓名。
迈克尔·乔丹还对乔丹体育试图利用其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表示非常失望。他称,“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将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乔丹体育正谋求在中国股市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年11月发出的公告,乔丹体育的首发申请已获通过。
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风险因素一节中提到,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 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申报稿称,公司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这些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乔丹体育的主要文字商标由“乔丹”的中文字样或“Qiaodan”拼音字样构成,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英文名拼写为“Michael Jordan”。
而乔丹体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它注册商标栏内,出现了“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这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12年初,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品牌命名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财经
乔丹体育昨发声明
昨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称,截至2月23日午间,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据了解,乔丹体育2000年6月创立于福建晋江,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丁也治夫妇。据公司介绍,2005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乔丹体育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其销售收入达29.27亿元,品牌专卖店5700多家。2010年,乔丹体育成为国际篮联FIBA(全球)特许产品官方合作伙伴公司称,2009 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 年,公司邀请了NBA 休斯顿火箭队球星查克·海耶斯(Chuck Hayes)担任形象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