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止"集资诈骗罪"案件的连续发生。因此,无论是金融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应当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作出深刻的反思。
纵观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民营经济是靠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本色集团的民间借贷做法,在浙江乃至整个中国大陆,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吴英案的最终结局如何,与中国《民间借贷法》的出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吴英的个人命运,是对民间借贷前途的一次严峻考验。
因本色集团向其法定代表人吴英的11位亲朋好友借款7.7亿元,被两审法院以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裁判80后女性吴英死刑。因吴英案被赋予金融改革、民间借贷、司法公正等很多含义,新华社连发两文关注,海内外都在热议吴英案。
吴英案是借贷经济纠纷
吴英案的基本事实,是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陆陆续续向11位亲朋好友借款7.7亿元,用于本色集团高速扩张。本色集团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等子公司和业务。
本色集团用高息民间借贷,高速发展产业,因成本高而孕育了较高的经营风险。这种商业模式要取得成功,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产价值处于高速成长期,否则,收益覆盖不了成本;二是需要很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资金链很容易断裂。
吴英和本色集团几近将这种商业模式演绎成功。吴英最负盛名时一度被外界认为身家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中国女富豪榜的第6位。本色集团的形势和吴英的个人命运,却因债务纠纷、吴英被捕和本色集团的资产被案前处理而直转急下。
涉及吴英案的法律,有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事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统称“非法集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本色集团与债权人的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色集团与特定的、非广泛社会公众的11个债权人之间存在借贷经济纠纷。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从来没有泾渭分明过。河北企业家孙大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是较早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企业界质疑的一个案件。
凤凰网曾就吴英案专门进行了民意调查,在6532份投票中,反对判吴英死刑的意见占据了压倒性优势,88%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判死刑。经济学家刘业进教授也向1万多人做过吴英被判死刑的调查,94%的人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问题,只有6%的人同意判决吴英死刑。
在凤凰网的这次民意调查中,九成以上的人反对取缔民间借贷,其中47%的网友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合法化,44.3%的网友认为民间借贷未来的地位将依旧尴尬,仅有不到一成的网友即8.7%的人认为应该取缔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处理起来应慎之又慎,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借款人、贷款人、政府机构、司法机关没有赢家的局面,不仅影响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而且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
反观吴英案,只有信誉好的企业才能借到高达7.7亿元的巨款。贷出资金的人,是具有一定风险防范能力的人,也是为了取得利息收入的理性经济人。直至吴英案发后,债权人不认为自己被骗,大多数债权人仍然相信,本色集团有能力偿还借款,否则,他们不会持续给本色集团贷款。很简单的算术题:38亿元的资产,难道偿还不了3.8亿元的债务吗?
约定利息超过基准利率4倍,是民事法律问题,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借贷双方就利息问题发生争议,官司打到法院,按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不支持超过基准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仅此而已。如果把高利贷当成刑事问题处理,就违反了公安部三令五申的关于严禁公安机关干涉经济纠纷的规定。
只要坚持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原则,民间借贷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民间借贷发生危机后,浙江和全国都有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成功重组债务的例子。
本色集团的借贷经济纠纷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决,可以债转股,也可以以资抵债,还可以拍卖资产偿还债务。协商不成时,债务人有权到司法机关诉讼解决。
如果本色集团把所有的债务都清偿了,就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使本色集团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申请本色集团破产清偿债务。出借人在贷出资金时,就应考虑到贷款有收不回来的风险。越是高息的贷款,本金收不回来的风险就越大。
在吴英案之前出过不少“集资诈骗罪”案件,案件的主角大多被判死刑,如温州的郑乐芬、长城公司的沈太福、江苏的邓斌、丽水的杜丽敏、台州的王菊凤等。事实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止“集资诈骗罪”案件的连续发生。因此,无论是金融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应当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作出深刻的反思。
纵观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民营经济是靠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本色集团的民间借贷做法,在浙江乃至整个中国大陆,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只要有民营经济,就会有民间借贷存在。
2011年,在浙江、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福建等地都出现过民间借贷泡沫破灭的现象。民间借贷泡沫破灭的,只是整个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潜伏在民营经济的海平面之下。据推算,该规模有数万亿元之巨。我们应当在肯定民间借贷作用的前提下,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
民间借贷前途系于立法
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经济格局中,存在着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二元结构。国有经济由国有企业主宰,民营经济由民营企业把持。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而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和竞争性企业。
商业银行本身是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银行的特性,决定了全世界的银行都会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再加上体制的原因和成本的驱使,中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为别的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不愿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竞争性企业的融资就出现了空白,因此,需要民间借贷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竞争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管理层于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订的规则是《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且不当地限制了民间借贷,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便没有专门的规则约束。
由于《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层曾经试图修订《贷款通则》。因为很难把商业银行贷款和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统一起来,修订《贷款通则》的意愿一直没有实现。
后来,管理层又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还是无法把有金融牌照的借贷活动和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利益博弈难以摆平,《放贷人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至今没有颁布实施。
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存在的。民间借贷在世界范围内有几千年的合理存在。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开始,中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看似巧合实则正常的是,凡是民间借贷发达的地方,就是中小企业兴盛的地方,也是民营经济和整体国民经济发达的地方。
既然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能够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这就是各界专家和温家宝总理所说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201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态,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反而银行的资金由于趋利而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专门为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成两个市场,可以解决管理层一直无法克服的将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与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的难题。
《民间借贷法》除了应当禁止“庞氏骗局”和资金传销外,其他的应该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充分的交易自由。民间借贷参与方会根据《民间借贷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自行把握和控制借贷风险。
“庞氏骗局”是意大利裔投机商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发明的。1919年庞兹策划了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3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7个月内吸引了3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
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导演了一出典型的“庞氏骗局”:以虚设投资项目和高收益为诱饵,骗取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损失了500亿美元,涉案金额高达1700亿美元,被诉以证券欺诈等11项刑事指控,被判处150年监禁。
本色集团进行的民间借贷,是不是吴英导演的“庞氏骗局”,决定了吴英的罪与非罪。吴英案的最终结局如何,与中国《民间借贷法》的出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吴英的个人命运,是对民间借贷前途的一次严峻考验。
目前,吴英案并没有审理终结,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如果说本色集团与吴英案相关的民事案件,被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为吴英案增添了一丝明色的话,那么,中央银行的表态和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则为吴英案增加了些许亮色,而温家宝总理率主要财经官员在浙江考察时力挺民间借贷阳光化,则为吴英案添加了很多暖色。舆论监督也为吴英案吹来了清新的风。
由于民间借贷在浙江温州最为活跃并颇有代表性,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借鉴境外民间借贷立法的经验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要求,起草了《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并按程序向全国人大提交。
人们有理由希望,《民间借贷法》尽快成为在中国颁布实施的法律。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在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足以防范下一个吴英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