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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限折令”值得商榷

2012年02月28日05:12
来源:新京报

  一家之言

  限制电影票价格,设置交易最低价的行为,很可能会造成经营者按照其意志形成价格同盟,该规定的后果将造成经营者的违法

  广电总局电影局近日向下属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票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称,会员票、团体票等优惠电影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影院挂牌价格的70%,此条款引来不少非议。

  电影票限折令,显然与市场经济之下的自由交易原则不符。团购电影票是多赢的:用户获得了低价电影票,电影院取得了客流和利润,团购网站取得了销售电影票的利润。票价的低门槛让更多民众得以进入影院,也推动了文化的繁荣。

  电影票限折令,在法律上很值得商榷。我国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发改委和各地的物价局,广电总局的行政职权没有包括电影票的价格监管,如果消费价格变成两个主管部门管理,会造成行政管理混乱。而政出多门,会令被管理者无所适从。

  根据《价格法》规定,只有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才属于政府定价。电影票这种商品显然应当由市场调节价格,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最终销售的价格。

  而对于市场定价的商品,经营者不得合谋操纵价格。《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则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

  现在广电总局给下属行业协会发文,要求其限制电影票价格,设置交易最低价的行为,很可能会造成经营者按照其意志形成价格同盟,该规定的后果或将造成经营者的违法,显然不当。同时,《反垄断法》第36、37条的规定:政府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及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好在电影票限折令目前尚只是征求意见,还没有实施。既然这一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而且背离了中央的文化惠民政策,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那么,我建议还是取消了吧。

  游云庭(律师)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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