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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加强市县级以下城建的文物勘探与保护

2012年03月02日19:47
来源:搜狐财经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蔡继明在一份政协提案中指出,我们国家历史悠久,古迹众多,特别是地下文物埋藏尤其丰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这既是中华民族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骄傲,也是我们继承和保护文化遗产的重任。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地上、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显突出,特别是市级文物勘探率只能能达到30%-70%,而县、乡(镇)一级文物勘探率大都在30%以下。

  蔡继明建议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列出文物勘探调查费,用于出让土地的文物勘查,解决建设单位逃避文物勘查费的问题。 参照收取建筑人防费的运行模式,在收取建设配套费中,增加文物挖掘和保护费。解决探出地下文物时,建设单位逃避文物挖掘和保护费的问题。

  以下是提案全文: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

  加强对市县级以下城建的文物勘探与保护

  蔡继明

  我们国家历史悠久,古迹众多,特别是地下文物埋藏尤其丰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这既是中华民族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骄傲,也是我们继承和保护文化遗产的重任。《中华人共和国文民物保护法》规定:“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加强文物保护”,“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地上、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显突出,特别是市级文物勘探率只能能达到30%-70%,而县、乡(镇)一级文物勘探率大都在30%以下。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 逃避文物勘探。在城市基本建设中,文物勘探费和发掘保护费均由施工方负担,为节约建设成本,建设施工方多数想方设法逃避勘探,即使勘探,一旦发现文物,也会想方设法将文物现场毁掉,以避免承担过多的发掘保护费用。

  2. 文物保护部门处于弱势,缺少监管手段,对于逃避文物勘探的建设单位,束手无策。

  3. 规划部门处于强势,不予配合。按规定没有文物勘探的评估报告,不允许规划部门给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能办理项目开工报告。但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规划部门往往在没有文物勘探报告的情况下办理规划许可。而文物勘探部门,只能通过送礼等多种方式,靠规划部门施舍一些项目,开展勘查工作。

  4. 市、县级主管领导急功近利,一味追求政绩和升迁,根本不考虑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了解本地文化和历史的官员,屈指可数。

  5. 县级多数不设文物钻探部门,文物勘探人员匮乏,很多县、乡一级的基本建设项目很少进行文物钻探,致使大量地下文化遗存被毁,给国家乃至整个中华民族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由此可见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尤其是各个县(市)区加强文物调查、文物勘探和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特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在土地出让时,列出文物勘探调查费,用于出让土地的文物勘查,解决建设单位逃避文物勘查费的问题。

  2. 参照收取建筑人防费的运行模式,在收取建设配套费中,增加文物挖掘和保护费。解决探出地下文物时,建设单位逃避文物挖掘和保护费的问题。

  3. 县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文物勘探报告作为项目开发前的许可条件。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建设单位进行地下文物调查,严禁文物勘探时出现不探、漏探的渎职现象。严禁规划部门随意审批规划许可。

  4. 审计和监察等监督部门要加大对规划部门的监督力度,对没有文物勘探评估报告,给予办理规划许可的责任人,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制定有关具体处理意见和规定。

  5. 文物保护量化考核。对相关的政府机构,如文化(文物)、规划、土地等,其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要将该地的建设规划总面积同文物保护(勘探、发掘)面积作对比,责任透明,并以此作为政绩考量的一项依据。

  6. 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县、乡一级文物保护的监管,在建设项目上实施专项定点督查,特别是对一些地方已知的古代遗址,一定要有上级部门派遣专人,定向的对新建建筑的基础跟踪,直至文物部门钻探调查或发掘完毕。

  7. 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县、乡级文物保护的指导培训,努力提高县级管理人员素质。建议在党校或是公务员培训基地,设置必读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课程,以提高各级领导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化素质。

  8. 健全县级文物保护队伍,尤其要健全文化大县和享有“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县区的文物保护队伍。政府要加强文物执法力度。

  9. 招商引资建设、旧城改造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审批时,要有文化(文物)部门的文物调查意见。

  (本提案由民进新乡市委会主委、新乡市政协副主席李瑞霞提供)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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