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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层:高收益债细则已报国务院审批

2012年03月03日01:2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许金民

  昨日(3月2日),多家券商高层向媒体透露,证监会已于本周召开会议,正式同意发行高收益债。会上,证监会主要领导表示:“高收益债将采取注册备案制发行,由深交所和上交所操作,各级监管部门不涉及管理或者审批,券商自负盈亏。”相关管理规定2月底就已报国务院审批。

  资料显示,高收益债是信用等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券,又被称为垃圾债券、投机级债券,根据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债券的信用等级划分,低于BAA或BBB的债券为高收益债,有时也包括未被评级的债券。此类主要由信用等级较低或盈利记录较差的公司发行,具有风险较高、高收益的特征。

  证监会主要领导表示,评价一个公司能否发行高收益债主要有3个标准:一为中小企业;二为注册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广东;三为高科技企业、三农企业,或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高收益债相关管理规定顺利获批并实施,无疑能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一种新的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

  高收益债的发行对证券公司也是实质性利好,“以往证券公司主要依靠经纪、自营业务获取收入,业务单一,盈利状况好坏取决于市场,完全是靠天吃饭。高收益债的发行无疑为证券公司增添了一种盈利模式。”该人士透露。

  证监会同意发行高收益债,其实早有预期。

  今年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当中就重点提到了高收益债。郭树清表示,要显著提高公司类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研究探索和试点推出高收益企业债、市政债、机构债等债券新品种。

  2月27日,上交所发出《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决定将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第(二)项修改为“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原规定为不低于15亿元),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修改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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