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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学者重提民间借贷立法

2012年03月06日13:56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劳佳迪 邬思蓓
晚报记者 劳佳迪 制图 邬思蓓
晚报记者 劳佳迪 制图 邬思蓓


  或使出金蝉脱壳之计离奇搬空厂房,或干脆弃公司于不顾大玩人间蒸发……去年底连环爆发的制造业老板集体逃亡事件,至今让温州学者们对民间借贷这一导火索心有余悸。

  踏准“两会”节拍,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部门递交了《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记者获悉,与这份法案同时提交的还有《民间投资促进法》。 “两部建议稿都是去年三季度形成的,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将两部法案的撰写列为立法调查研究课题,经过在浙江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调研,征求了一些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两稿。 ”周德文介绍道。

  《民间借贷法》能否尽快落地却未必尽如人意。记者注意到,已盛传数年之久的《放贷人条例》至今仍然搁浅。

  《放贷人条例》漫长“待产”

  “《放贷人条例》如果由国务院出台,它就是行政法规;如果由银监会出台,它就是行政规章。 《民间借贷法》如果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它就是法律。 ”周德文对记者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可以说是政策,“如果解决的问题不一样,《放贷人条例》和《民间借贷法》可以并行不悖;如果要解决的问题一样,出台一个就可以。 ”但就是这个与《民间借贷法》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叠合”的《放贷人条例》,却经过了异常漫长的“待产”周期。

  第一次出现《放贷人条例》的提法是2006年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中。当时就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

  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同年3月,央行就组成了《中国立法研究》课题组,选择广东、浙江、山西等九省作为样本地区,对国内民间借贷及小额信贷公司的状况进行调研。

  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又提出,将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 《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

  事情似乎一度进展顺利。 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央行起草的 《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市场都猜测,《放贷人条例》即将瓜熟蒂落。

  谁也没想到,2008年以后,尽管关于《放贷人条例》的各种消息满天飞,却再也鲜有具体出台的时间表浮出水面。2009年3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的苏宁表示,《放贷人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2009年4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针对《放贷人条例》进行了调研,《条例》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当时即有分析认为短期内推出的可能性不大。此后,《放贷人条例》的出台便一拖再拖,仿佛遥遥无期。

  为“共和国小女儿”说话

  尽管盛传已久的 《放贷人条例》始终搁浅,还是未能消退温州学者们的决心。 “你搜一下google可以找到2720000条 ‘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搜索结果,11400000条‘民间借贷’的搜索结果,这说明中国社会有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巨大需求和强烈呼声。 ”周德文如是说。

  被称为温州民营经济“教父”的他,一直“力挺”民间资本信贷运作的合法化,力求在阳光、合法的法律框架下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作为民间资本丰裕、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省,还应该进行地方立法,出台《浙江省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浙江省民间借贷法》填补投资和借贷法律空白。 ”

  据记者了解,《民间借贷法》的撰写背景之一,是为中国经济转型寻找出路。 “中国经济要减少对出口和政府投资的依赖,就应当让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消费的最好出路,是激励巨大的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和垄断行业,增加老百姓的收入,稳定和扩大中产阶级。 ”周德文表示。

  而另一背景则是防止中国出现富人投资移民潮。周德文对记者坦言,由于国内的投资环境有待改善,投资自由度不足,导致中国富翁中有1/3已办理投资移民,1/3正在考虑办理。 ”一旦投资环境改善,投资自由度足够,就会扭转富人热衷于移民的局势,当美国加息时,防范中国出现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金融危机,避免中国经济硬着陆。 ”

  此外,周德文还重击了学界有些关于“民间投融资进入垄断行业导致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出问题”的观点,认为“完全是个伪命题”。在他看来,如果说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那么民营企业就是共和国改革开放以来生出的小女儿。

  "共和国的小女儿’出落得外秀慧中,照样得到共和国的疼爱。 ‘共和国的小女儿’也姓‘中国’,能对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吗? ”周德文反问道。

  “五章三十六条”

  记者在这份名为《民间借贷法》的建议稿中看到,草案共分为五章三十六条。其中,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了定义,对民间借贷的权力义务责任作了阐述,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禁区作了界定,对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也提出了具体措施。

  草案建议,要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开。民间借贷行为应被界定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

  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竞争权,任何机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得非法干涉民间借贷。

  其次,民间借贷还要防止“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一旦民间借贷需要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后方才允许。

  法律还要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民间借贷应按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则形成借贷合意,公平行使借贷权利,诚信履行借贷义务。

  草案建议,民间借贷内容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将借贷合同(或借据)、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政府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动态,并统计民间借贷有关数据。

  此外,草案还建议,《民间借贷法》立法应当与《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配套进行,这就有利于统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及其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

  会否“只闻楼梯响”?

  理想丰满,而现实却可能骨感。由于《放贷人条例》迟迟“难产”,业内也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法》的出台可能同样难以“顺产”。

  四年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并未获得各方一致认可,相关的研究探讨仍持续至今。据记者了解,首要障碍是《贷款通则》,现行规定,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显然,《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的界定与《放贷人条例》所倡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精神存在差异。假如这一条例通过,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间正常的借贷活动得以允许,这又和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规定相冲突。

  而至今,《贷款通则》未有更新修订。这也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存在激烈争论。金融法专家质疑,目前我国的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活动均需和特定的主体相挂钩,尚处于《公司法》制度之下,如果允许自然人和协会发债或发股票,便与吸收存款及非法集资不好区分。

  另一方面,《放贷人条款》的融资渠道显得极为宽松,这让顾虑“一俟放开,监管跟不上,造成市场混乱,同时结构仍然失衡”的决策层对该条例的宗旨与立法细节上尚未达成共识,矛头直指被极大拓宽的放贷人资金来源渠道上。

  关于放贷人的监管,是交地方金融办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也是《放贷人条例》需明确的内容,对此意见不一。
(责任编辑: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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