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余波远未消。
3月6日,温州立人集团147名债权人将上诉状、183名债权人将另一份行政起诉状递交给温州市中院立案庭,并请转交浙江省高院。
上周五,温州市中院立案庭庭长高兴兵曾电话通知代理律师张仁,称不予受理2月27日147位债权人所提交的起诉泰顺县人民政府、泰顺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申请国家赔偿6864万元的案件。高兴兵称,该案件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是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昨日,张仁代表147名债权人再次走进温州市中院,并将上诉状、起诉状交给了立案庭。张仁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窗口无人接待的情况下,高兴兵庭长让我们把相关材料放在了行政窗口的桌子上。”
在昨日致浙江省高院的上诉状中,债权人请求浙江省高院确认温州市中院口头决定不受理上诉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在此次追加的针对泰顺县人民政府和泰顺县公安局的起诉状中,183名债权人请求判令政府公布立人集团2011年5月至10月的财务进出明细账、判令政府依法追回温州立人集团在上述期间向个别债权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判令两被告将上述追回的款项依比例返回给原告。
2012年2月3日,温州立人集团的所有资产被泰顺县人民政府全面监管,并指定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对所有的债权人进行进行登记。
债权人认为,按《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温州立人集团在向社会公告无力偿还债务前六个月向个别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但是由于温州立人集团的财务账册被被告掌控,原告作为债权人无法得知温州立人集团在上述六个月期间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具体情况。
据张仁的统计,200多位委托他团队的债权人中,就有100多人是在立人集团崩盘前三个月把钱放进去的,比例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