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研究院委托刘汉元先生在今年“两会”提交《关于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建议》,这份提案有诸多制度创新,归纳起来是9个字:能做空、限超募、罚变脸。笔者想在这9个字的基础上补充一条建议,那就是“打操纵”。
新股上市初期尤其是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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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炒新操纵行为。比如,深交所近日对在新股上市首日通过虚假申报蓄意影响开盘价的瞿某账户采取为期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深交所数据显示,
吴通通讯上市首日,该账户在9点15分至9点19分期间,共申报买入17笔合计145.9万股,最高申报价50元(发行价12元),但每笔申报20秒~30秒后又撤销申报,至9点30分买入申报全部撤销,买单无一成交;同时其关联账户以21元申报卖出该股500股,全部成交获利。
此案中,瞿某仅持吴通通讯500股 (不排除瞿某有其他更多关联账户持股),就有强烈拉抬股价意图。推此及彼,对于持股更多的股东,他们是不是更有拉抬股价愿望?吴通通讯首日开盘价为22.55元,收盘价为20.31元,比发行价高一大截。瞿某在开盘集合竞价的高价申报,对开盘价的确会产生一定影响,但真正决定开盘价的因素显然并非瞿某,决定开盘价的背后,必然存在更大的操作力量,他们或许持股更多、利益关联更大,只不过瞿某的行为过于明显,而大鳄操作行为或比瞿某收敛、不易发觉。
深交所日前表示将把抑制新股炒作作为近期首要工作之一,重点打击“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等六类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对照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深交所重点打击的六类异常交易行为,其实很有可能构成“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等操纵行为。
构成操纵行为的门槛并没有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高,按照《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如果直接、间接、联合持有总股本的5%或流通股本的10%,并有操纵价格或者交易量行为,就可构成操纵行为。在新股上市初期,提前介入的PE以及在二级市场迅速吃饱货的庄家,他们的持股量很容易超过总股本的5%,只要他们实施拉抬股价等操作,就可能触碰 “操纵”这条高压线。
笔者认为,瞿某这些小萝卜头明目张胆影响股价的行为当然应该打击,但是,对幕后大鳄悄无声息的操纵股价行为更应深挖打击。当然,要搜寻这些大鳄操纵市场的证据非常费事,但从瞿某案来看,有条重要线索就是操纵者一般都有影响股票(尤其是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的动机,为此可以重点排查在9点15分至9点25分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内所有申报交易的账户,并以这些账户为核心展开关联账户排查,研究其中的交易异常数据,或可查实他们为了暴利而可能存在的操纵行为。当然,交易所最好能够开发专门排查各证券账户关联性的系统软件。
目前《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会员9点15分到9点20分之间的竞价交易申报可以撤销,既然这个时间段屡屡发生先申报又迅速撤单,以虚假申报拉抬股价现象,何不规定这个时间段不允许撤销申报?另外,《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这个交易制度把一、二级市场人为分割开来,纵容投资者投机或操纵新股。如果相信一级市场的定价能力,新股上市首日理应与老股一样,受涨跌幅度10%的限制(以发行价为基准)。
当前,监管部门已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联合监管机制,但对炒新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还主要停留在交易所处罚层面,这对操纵者来说无异于挠痒痒。对此,证监会也应深究严查,对炒新操纵者,严格按照《证券法》和《新刑法》规定,予以民事、行政、刑事处罚,毫不留情抡起法律大棒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上解决炒新操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