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时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正式启动。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具备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自行拟订车险条款和费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尚不达标的人保财险将暂时无缘自主定价资格。
车险自主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定价需多项“达标” 《通知》称,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根据《通知》要求,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和经管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2010年,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和
太平洋产险的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8%、93%和94%,偿付能力充足率则分别为115%、180%和167%。自2007年以来,人保财险一直受困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压力,去年6月发行了一笔50亿元次级债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才最终升至159%。
《通知》所规定的“须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的要求,如以车均保费2500元来匡算,则意味着至少要有7.5亿元的车险保费规模。一位外资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一规模对于中资公司来说并无难度,但对外资财险公司来说要求就“不算低了”。
兴业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从保费规模前20名的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看,如以2012年为考察时点,仅有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安邦财险具备自主拟订条款和费率的资格,人保财险将暂时无缘参与。
对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通知》规定,其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明确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通知》还针对目前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