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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安全摸底排查 14个问题待解

2012年03月13日00:12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一周年之际,年内核电项目有望开禁。

  “在3月6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到核电时,表示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气候变化与能源高级顾问杨富强对本报记者表示,这表明国家仍将核电安全放在第一位。

  本报获悉,去年启动的核电安全检查的报告已获国务院原则通过,报告认为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站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存在14个需要整改的问题。

  在3月10日由全国政协组织举行的“政协委员谈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记者招待会”(以下简称“记者招待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核电技术公司董事长王炳华透露,中国政府会在今年或今年更早些时候恢复国家核电站项目的审批。

  “核电项目审批开禁在即,核电管理机构的改革应尽快推进。”杨富强指出,尽管中国的核管理机构去年进行了大幅扩编,但更为重要的是改革目前的核安全管理体制。

  14个安全问题需整改

  本报获悉,2011年4月15日到8月5日,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中国地震局等多部门联合组织的国家民用核设施检查团,对中国在役和在建核电站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检查报告的结果已上报国务院。

  在3月5日讨论论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巍表示,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家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总体评价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站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在5天之后的前述政协举办的能源会议上,王炳华则进一步指出,此次核电安全检查,一共发现14个方面需要整改的问题,其中有的已完全解决,有的正在解决,有的已列入三年改造计划,将全部解决。

  对此,一位接近环保部的核电专家对本报进一步解释,已解决的问题,包括要求核电厂增设移动电源和移动泵作为应急设备,而正在解决的问题,包括核电厂防水的封堵技术、严重事故的应急指南的编制和完善等。

  “14个需要整改的问题是说这个行业整体的情况,具体到每个核电厂其具体问题又各不一样。”前述核电专家指出,环保部正在就这十四项问题编制进一步的技术指南。

  “目前,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国务院只是原则通过,还没最终通过,等报告定稿之后,环保部会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一位环保系统人士对本报透露。

  监管职能分工仍未厘清

  尽管安全检查报告尚未发布,但核电开禁之声已传出。

  在3月10日的记者招待会上,王炳华透露,中国政府会在今年或今年更早些时候恢复国家核电站项目的审批。“作为核电企业,王炳华当然希望时间越快越好,但是具体时间还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前述核电业内人士对本报分析,在核电开禁的同时,国家应加强核电安全技术的研发,确保核电发展的安全第一。

  事实上,这一点已为决策层意识到。今年2月,国家能源局已全面启动核电安全技术研发计划,旨在结合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进一步提高在运和在建核电机组安全技术水平和应对极端灾害叠加的能力。

  与此同时,中国的核管理机构在进行悄然扩编。目前,国家层面涉核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局,这三个机构都在不同程度进行了扩编。

  在国家能源局,原先在电力司下面的核电管理办公室将升级为核电司,成为国家能源局的第十个司。“核电司还未对外挂牌,还在招人。”一位接近国家能源局的专家对本报透露。

  在国家核安全局,2011年9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扩展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二司、三司,人员编制由2008年的38个增加到85个,增幅达1.2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编制由100个增加到331个,增幅达2.3倍;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编制由162个增加到600个,增幅达2.7倍。

  再者,国防科工局增设一司一中心,增设了核应急安全司。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核安全局原局长王玉庆近日公开表示,尽管大规模扩编了核安全监管人员,但他们普遍较年轻,工作经验较缺乏。一般的监管员需要3-5年锻炼,中层管理人员需要更久的年限培养,目前监管人才培养力度还待加强。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三个机构的职能分工没有理顺。”杨富强指出,比如国家能源局与国防科工局在核电技术的研发、国际合作、新一代反应堆的研究开发、铀资源前端和后端管理等方面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又如国防科工局与国家核安全局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监管方面存在交叉的问题,再如国家能源局与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反应堆操纵人员资质管理等方面存在交叉的现象。

  核安全监管应“政监分离”

  “在理顺管理分工的同时,也要确保核电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前述核电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杨富强看来,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安全监管工作,但它由于自主性比较弱,并不完全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因为它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外事权,不能根据核领域的专业特性自主选拔人才,经费受制于人,也没有权力自主决定与国际机构之间的交流访问。”

  “同时,核安全监管与环保在管理方式和工作特性上存在很大差异。作为国家政府的一部分,国家核安全局很难摆脱政府部门制定和履行政策的要求,以及执行政府指令的强制要求。”杨富强指出,“我建议将核安全监管职能从环保部中剥离,仿照电监会的模式,将国家核安全局改造成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核电安全监管委员会,让其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国务院直接领导和授权下,独立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能,实现核电安全监管的政监分离。

  “这种改革方案,对国家核安全局和环保部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前述接近环保部的专家指出,国家核安全局可以自主决策,同时环保部不必再承担核安全监管的巨大风险。

  但是,前述核电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疑虑,相较而言,在诸多行业里面,核电管理已经实现了行政管理与政策监管之间的部分分离,上述方案的改革幅度比较大,短期之内估计国家难以做出更为彻底的改革。

  作者:王尔德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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