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同时,在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搜狐财经第一时间联系北京大成律师事物所高级合伙人许昔龙,请他以专业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如下是许昔龙律师的点评观点:
吴英集资诈骗案,国人瞩目,引发社会对于现行金融体制的批评和声讨。吴英被判处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国务院在浙江温州和广东深圳试行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全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开了破冰之旅。在这个政策背景下,司法机关对吴英案不核准死刑顺应了时代潮流。
“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中国宏观调控“不适之症”与金融监管积弊的全面爆发。国家金融的垄断与强势,直接造成了民间借贷难;民间融资在夹缝中生存,国家对此有过错。个人认为,应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不应让他们担负体制之弊端,承受改革发展之痛楚。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种经济犯罪的死刑,包括废除三种金融诈骗犯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立法的一大败笔。期待下次修改刑法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最高法不核准吴英的死刑是基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但最高法没有回应吴英用于购车,买化妆品等支出占总集资额的比例;不能按时归还的3.8亿占总集资额的比例;3.8亿不能归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吴英现有的财产价值是多少等关键问题。还有,对于参与集资的人来说,他们追求的是"以钱生钱"的高额回报,对于所投资金是否用于投资并不关心,高收益必定是高风险的,对此,任何参与集资的人都应该有所预见的,而不能在事后完全将责任推到金字塔的顶端,从这点看,也不应核准死刑。
(以上观点出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许昔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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