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赵静 白兰
4月27日早九点,陈发树的代理律师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澄清国家烟草专卖局2012年4月19日对陈发树先生行政复议申请回复函的律师函》。希望国家烟草专卖局能够进一步解释回函的内容,说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为什么不属
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希望国家烟草专卖局能在三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本刊记者从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处了解到,4月23日,国家烟草总局对陈发树就云南白药股权申请的行政复议,以信访便签的非正式形式作出回复。李庆认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对红塔集团转让股份一事,批复为“不同意转让股份”是一个行政行为,针对这一行政行为,陈发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后得到了国家烟草总局“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回函,这让他们从回函的内容和形式上都感到不解。因此,陈发树及其律师决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解释行政复议的回函。
2009年9月,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云南白药全部股份以人民币33.543元/股转让给自然人陈发树,转让总价款约22.07亿元人民币。当时双方约定,此次转让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两年后,迟迟等不到结果的陈发树将红塔集团告上法庭。2012年4月16日,该案在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同时,今年1月17日,一份来自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对此,陈发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批准股权转让。
4月23日,陈发树拿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回函》,称“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就此,陈发树于4月27日再次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杨小军向本刊记者表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只有一个法定条件,即不是行政行为,没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烟草总公司的批复已经对陈发树的合同产生实际影响,是行政行为,不受理复议是违法的。
就此,记者致电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目前尚未得到回应。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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