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政需有保护散户制度配套
2012年05月07日00: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周义兴
在肯定退市新规是一个巨大股市制度性进步的同时,笔者真想说的是,推出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尤其是突出保护弱势散户投资者权益制度,并进而将之与退市制度配套,或许对保证退市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是不可或缺的。
正如市场预期,A股近日实现5月“开门红”,ST股则遭退市新规重挫,大面积跌停。截至收盘,A股ST板块139只个股中仅十余只个股上涨,75只个股跌停。另外,B股亦有11只ST股跌停。媒体采访多家私募基金人士,私募人士大多表示回避ST股,称“短期风险太大,不敢碰了”。
就此,不用怀疑,对这次监管层推出的股市退市新政,无论从股市资源优化配置还是就市场优胜劣汰要求讲,退市新规都应该说是股市制度一个具有里程碑进步意义的制度,因而值得肯定。不过同时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相关散户保护制度与之配套,结果可能损害众多散户的正当权益。
首先就ST股退市的结果看,众所周知,虽然造成目前这些上市公司亏损并成ST股的原因有上市公司经营无方,也有市场竞争原因,可以说是错综复杂。可不能否认的是,有些上市公司之所以会成为股市中的ST股票、并令投资者遭致亏损,其中原因除了经营决策失误外,还有的本身就是通过财务包装、作假上市的公司。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如果让这些通过包装、作假的上市公司在退市的同时不用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那显然不难预见,退市结果也就是损失最后还是要由众多的投资者来承担的。而这样的结果不论从责任与义务关系,还是从市场公平关系讲,显然对投资者、尤其是其中的散户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还有就制度设计安排要求看,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包括股市退市制度在内的市场制度建设,其本身就是要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以此来对市场公平交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与指引。换句话也就是说,只有当市场制度能够对市场违规交易行为作出及时反应并作出处罚,才能对潜在市场违规行为形成震慑同时实现对投资者正当权益的有效保护。在此同样以这次监管层推出的退市新规来说,不难想象,如果一家公司是通过包装作假上市,而相关发起人股东在股市融到巨额资金后,又可以以辞职、抛股走人,同时有关中介机构也可以不用负任何责任。那这样的结果一旦真的形成,一方面,后果可能不仅会诱发股票发行(IPO)的道德风险,并进而对股市健康发展带来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如果上市公司募股发起人(原始大股东)、乃至有关中介机构,不用对相关包装作假违规、过错行为担责,相反退市的损失后果却要由没有过错的投资者承担,那这样的结果不仅与市场公平公正要求不符,同时也会使维护股市公平公正的市场制度性要求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在肯定退市新规是一个巨大股市制度性进步的同时,笔者真想说的是,推出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尤其是突出保护弱势散户投资者权益制度,并进而将之与退市制度配套,或许对保证退市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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