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市价可能达数百万元的几根乌木,花费7万余元请人勘探、开挖,但正在挖掘过程中,镇政府赶来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称乌木应收归国家所有。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各方的讨论,记者就这一事件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巨额身价带来的难题:乌木归谁所有争议大
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吴高亮发现的乌木由于巨额的身价,其归属引发了他与镇政府的几番争议。吴高亮称挖掘出乌木的河坝地属于自家承包地,乌木应该归自己所有。镇政府不认同他的说法,坚称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该事件已经上报上级政府机关作进一步研究。
双方对立的观点,各有支持者。有的支持国家所有的主张,有的认为,鉴于承包地在农村属于集体所有,应该属于集体。有的提出,发现者才是物的主人。
“乌木案”难判:法律问题、公平问题“很纠结”
“乌木案”不仅让处理该事件的政府机关为难,也让很多专家、学者为难。
“纠结”之一,乌木的属性如何确定。“解决乌木的归属,需要先界定乌木的定义和属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应该根据乌木的属性来选择适用哪些法律。
如何界定乌木的法律属性?矿产资源还是化石?杨立新认为,对乌木的属性认定,需要专业的研究、界定。鉴于乌木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它包含了丰富的古生态信息,是经过成千上万年的自然力量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可在矿产或化石两者中认定,他倾向于认定为类似于矿产的物质。但是,认定为矿产或者化石的主张,还需要研究后确定。
据媒体报道,吴高亮主张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归自己所有。北京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中律师认为,将乌木认定为矿产并不妥当,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矿产资源具备的特性和价值,比如工业用途,乌木并不具备,乌木一般用来加工为艺术品以供欣赏。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依照这个规定,这一范围并不包括植物化石,更不包括还不是化石的乌木。
“纠结”之二,埋藏物的规则如何适用。对于“乌木案”,多数观点认为应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认定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但乌木是否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见。由于法律并没有更细致的解释性规定,对于该条规定的“埋藏物”,一般笼统地理解为埋藏于地下的物质。有观点解释为有价值的、通过人工或自然变化(如地震、洪水、火山等地理变迁)的埋藏于地下的物质。
多数观点认为可依照物权法关于埋藏物的观点认定乌木归属。物权法相比民法通则,关于埋藏物的规定更加细化。一般参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埋藏物。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杨立新并不认同乌木属于埋藏物。他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基于这一方面的谨慎考虑,杨立新认为暂时难以对其归属作认定。
定分止争:寻求打开死结的“解法”
“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认为,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这是具有很强的普世性的道理。“乌木案”这样的新案件,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存在类似的疑难。
郑永流认为,从以往的延安“黄碟案”到泸州“遗产继承案”,一直到今天的“乌木案”,似乎都很难从法律当中找到明确的答案,但实际上,我们的生活是和执法、司法连在一起的,根据法理对法律进行限制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法律才能真正产生准确而有效的约束力。法律需要实践,疑难案件的解决,需要司法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裁量。这也就是他所主张的“实践法律观”的价值所在。
如何为“乌木案”定分止争?蔡耀中认为,可以依据物权法的法理来推定乌木这种比较罕见的物品的归属。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从耕地的属性来看,一般认为地表和人类可以利用的地下一定深度的资源,都归所有权人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意义上,土地地表资源或地下资源,所有权人都可以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对于“乌木案”来说,地下埋藏的乌木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无论是天然还是人为形成的。承包土地依法律规定应属于集体所有。
目前,农村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属于有限经营,如30年的承包经营权,此时,从公平原则考虑,乌木应该归农村集体所有。因为,乌木的形成并非人力所为,没有对价的劳动来获得乌木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村民共同所有、共同享受土地带来的资源利益,更合理,也更能化解邻里纠纷。
但是,也并不排斥归农民个人所有。蔡耀中介绍,实践中,承包经营权有所变化。例如,四川一些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无限制,承包经营权已经固定归确定的农户所有,不因农户人口而增减。蔡耀中认为,如果承包经营权一直归农户所有,那么,乌木可以归该农户所有。
当然,如果挖掘出乌木的土地属于国家,乌木就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例如在一些城市的土地里挖掘出乌木。
同时,蔡耀中认为,勘验费、挖掘费用等为开采乌木而支付的成本,毫无疑问应进行对价补偿。可以由乌木的所有权人从乌木开采后获得的价值或者其他途径进行对价补偿。
四川现千年乌木续:政府派人挖出 有人威胁发现者(图)
事发眉山,这批乌木目前已被当地政府妥善保存
“岷江现千年乌木”后续
几位女士阻止拉走乌木,认为是她们发现了乌木,因此乌木应属她们所有
“逐利人”称,乌木是他发现的,请如数赔他“挖木开销”,否则就要找麻烦
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在监管的问题上,政府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千年乌木再起波澜!昨日,经过一天半的打捞,静躺岷江眉山段江中的乌木,被成功打捞上岸。打捞工作由东坡区水务局牵头实施。上岸后,这批乌木被当地政府妥善保存。不过,有逐利者竟电话威胁东坡区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处长:“是我发现的,该归我!请把"挖木开销"赔给我,否则,我要找麻烦!”
捞木
忙活一天半捞起乌木
岷江眉山段发现乌木,已有一个多月时间了。其间,围绕这笔“诱人财富”,有逐利者先后粉墨登场,上演一幕幕“挖木战”。经华西都市报关注后,引起眉山市委、市政府、东坡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眉山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对这批乌木“加大保护力度”。
保护工作先从打捞乌木开始,具体打捞时间定于端午节前后。“这批乌木藏身岷江江中,只有等江水水位下降到一定程度,我们才能实施打捞。”
6月22日,岷江水位下降至冬季水位线,打捞工作随即展开。上午9点20分,两台挖掘机正式开始挖乌木。
“水位低,水流也不急,整个打捞过程进行得非常顺利。”现场打捞人员说,通过挖掘,他们很快就找到了其中一块乌木,然后,用钢绳将其套住,再依靠挖掘机将其从淤泥中捞起来。22日下午5点,打捞人员成功找到四块乌木,其中两块“大个头”保存较为完整,另外两块则形如枝丫。
乌木因体形太大,工作人员找来两艘铁船,又将船并在一起,这才将乌木运到岸边。昨天上午11点,在50吨吊车的帮助下,四块乌木被装载上车,拉至眉山市东坡区海事管理处保存。
“两块乌木价值,尚待专家作进一步鉴定。”东坡区水务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批乌木又该如何处置,也有待于区政府下一步作出决定。
烦恼
有人电话威胁“找麻烦”
装车之前,有几位女士来到现场,欲阻止乌木拉走。不过,整个阻止过程大约持续了不到10分钟,其中两位“最激动”的女士,被现场民警带离现场。
据警方证实,几位女士阻止拉走乌木,认为是她们发现了乌木,因此乌木应属她们所有。之前,她们曾对乌木实施打捞,耗时十多天未果。于是,她们又守候了20多天。“见我们派人成功将乌木打捞上岸,她们于是想找我们索要"打捞开销费用"!”眉山市东坡区水务局负责人说。
乌木被妥善保存了起来,打捞的主要实施人、眉山市东坡区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处长却招来麻烦。
处长说,当获准打捞后,他就用手机给“偷偷打捞人”打了一个电话,即告知对方不要“擅动”,因为乌木乃地下资源,属国有。
“本来,我想通告对方不要打乌木主意,哪知,这位逐利人获知我们要打捞,他竟然反打电话威胁我。”河道处长说,在电话里,这位逐利人称,乌木是他发现的。为了乌木,他耗费了10多万元,如今却“竹篓打水一场空”。那么,就请如数赔他“挖木开销”,否则就要找麻烦。
期望建议出台“乌木保护法”“乌木价贵黄金,逐利者认为,"谁先发现就归谁"。同时,乌木权属问题法律尚属空白,逐利人这才敢如此费心费神。”昨天,一位对乌木颇有研究的人士说。
不过,乌木又有别于文物。截至目前,关于乌木的归属权问题,法律尚处于空白。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乌木保护法”,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这笔财富”。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则认为,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良田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明确乌木的法律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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