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欲松绑刚性兑付 业内担忧投资者维权难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和高回报并存的时代或将一去不复返。
早报记者昨日从两位信托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银监会近日曾与信托公司通过非正式渠道讨论过打破“刚性兑付”的问题。但目前还没有正式下发文件。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以及预期的收益,而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自行“兜底”处理,兜底的方式包括使用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者信托公司关联方资金垫付。
此前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一直是不许出事及“刚性兑付”,而如果允许终结刚性兑付,则说明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在发生转变,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且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刚性兑付”。
不过昨日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打破“刚性兑付”意味着若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合法合规,如遇到无法兑付的情况,买者需做到“责任自负”。但从操作层面看,投资者如何论证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未做到“合法合规、尽职操作”恐怕将是一大难题。
兜底“潜规则”
路透社昨日也曾援引两位信托人士的话报道称,银监会希望,信托公司如果是合规合法尽职尽责操作的话,出现收益不好或者没有收益的情况,就不要再刚性兑付,而是按照信托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与市场机制去解决。
“一般而言,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首先考虑的就是自己解决,或是找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接盘,之后才考虑处理抵押物。”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分析师李旸昨对早报记者指出。
但事实上,从法理而言,信托公司并无利用自有资金兜底的义务。根据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另外,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强制性法律原则,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也不得以约定加以排除。因此,信托关系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之间的界限泾渭分明,所谓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理论上均无法成立。”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上周撰文指出。
但保兑付却成为信托业一直以来的一项“潜规则”。一位业内人士一语道破个中缘由,“一方面监管层担忧大额资金无法兑付引起社会反应,另一方面信托牌照是稀缺品,公司当然不愿意自砸招牌,发生个别资产出现风险无法兑付的案例,宁愿自掏腰包,否则以后产品怎么发得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5.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如此巨大的行业规模之下,如果出现大面积的无法兑付,将是信托公司无法承受之重。而近期中诚信托30亿元矿业信托出现兑付危机、吉林信托被骗贷1.5亿元、华澳信托起诉大连实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每一次信托兑付危机事件,都引起市场的担忧。
“打破现有规则前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谁都知道信托的"刚性兑付"必须要打破,但在打破之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多位业内人士昨日对早报记者指出。
资深信托人士刘擎认为,打破刚性兑付、信托投资者自负盈亏的前提是信托公司合规合法、尽职操作。从目前市场上爆出风险的多个房地产、矿产、艺术品信托个案情况看,信托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违规、不尽职,比如尽职调查未尽职、信息披露不足、违规销售、夸大宣传、甚至与融资人的串通。如果这样的违约过错存在,打破了双方平衡的原定的法律关系,信托公司恐怕还要负担加重的法律义务,比如所谓刚性兑付。
刘擎并指出,从实务角度,论证信托公司是否合规合法、尽职操作,是个非常专业性的问题,不是一般投资人所能做到,因此举证困难。即使法律或将举证责任赋予信托公司令其自证清白,那么“信托维权者”如何对抗信托公司,来指出他的不合规合法、不尽职,仍是一个难题。刘擎预判,此类诉讼和纠纷将催生相应产业链,比如专业信托律师、处理信托资产的资产管理等。
李旸则认为,依靠市场机制解决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透明化。“现在的信托公司对于项目的披露是很不规范的,想披露就披露,或者只挑好的方面披露,如此不透明的信披,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项目出事了自然会怀疑信托公司刻意隐瞒。”
李旸指出,信托公司必须先做到像上市公司一样规范化、标准化、定期化进行信息披露机制,才能使投资者实时了解到项目进展以及存在的风险,如此一来,投资者才能接受“买者自负”的投资风险。
另外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因此,打破刚性兑付还要求配套建立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增加信托产品流动性。
作者:施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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