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未有交出指明的会计纪录一事,在原讼法庭对安永展开法律程序。有关纪录与安永担任标准水务的申报会计师及核数师期间的工作相关。
证监会向安永发出正式通告,要求安永交出有关标准水务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会计文件,但安永没有遵从此要求,声称没持有该等纪录,并指受委聘的工作由其内地合营伙伴安永华明执行,相关纪录亦由安永华明在内地持有。安永其后就没有遵从证监会要求一事解释时,声称碍于中国法律的限制,无法交出有关文件。
证监会遂透过有关调查事宜的常设互助安排,寻求内地相关部门协助。不过,安永华明并没有按内地相关部门要求交出有关纪录。安永身为前申报会计师而安永华明作为其前代理人,却没有应证监会要求向内地相关部门交出该等纪录,事态极之严重。
证监会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5条,原讼法庭就安永不遵从证监会的要求交出该等纪录的情况,进行查讯。如法庭信纳安永是在没有合理辩解下不遵从证监会的要求,便可命令安永遵从有关要求。证监会提起此法律程序前,曾就取览该等纪录谘询内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标准水务于09年11月向联交所申请上市。到2010年3月,安永突然通知联交所,表示发现标准水务提供的文件内容前后矛盾,因此辞任。标准水务随后亦撤回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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