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开展险企特殊机构客户业务报告事项明确
2012年09月28日00:52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保监会日前下发《证券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报告事项的说明》和《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报告事项的说明》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上年末净资本应在30亿元以上,并且最近一期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结果在AA(含)以上。
分析人士表示,保监会此举意味着险资自有席位的退出和转向券商通道的进程正在提速,符合条件的几家大券商有望分享数十亿元的佣金“盛宴”。
根据《说明》,证券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须向保监会提交资格条件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上年末净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证明材料、最近一期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结果在AA(含)以上的材料、客户资产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系统说明、客户信息保密机制说明以及接受保监会有关检查的承诺等。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选择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保监会确认的服务券商,在三方委托代理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书面报告、委托代理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情况说明等。
保监会今年初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可采取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模式,也可采取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并对采取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方式的服务券商规定了一系列标准,其中包括上年末净资本在30亿元以上和取得证券监管机构AA级(含)以上的监管评价。此次下发的两项《说明》是对该模式下券商和险资需向保监会报告的事项予以明确。(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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