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
2012年11月01日06:05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 [证券公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 券商自营业务规定征求修订意见,境内银行间市场所有证券以及银行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均获放行]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明确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中国证监会10月31日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自营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同时,还把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以及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据了解,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仅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充实,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的现实需要,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适应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现实需要,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但考虑到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相关交易场所已有较为完善的业务规则,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该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交易。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尚无针对性的业务规则,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据了解,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有关自律规则,因此,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上述方案修改后,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投机、套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没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自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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