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婚变的消息,几乎在一夜之间传遍大街小巷。王石再度回归公众视野,不是因为房地产,而是因为自己的婚姻状况。一周来,围绕这一话题的种种消息不断出现,一些网站还制作了专题。有人翻出几年前拍到的双方合影,有人开始探讨两人的同学身份,还有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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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当事女演员多年前参加的一些活动进行解读。
与众多参与者的兴奋、狂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事人至今一直沉默,公众无法知晓那些获得无数次点击的信息的真假。
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看来,这次事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一些人格权利的边界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无论是以官员为代表的政治类公众人物还是以各种明星为代表的娱乐类公众人物,相比普通人,这些权利都要作出一定让渡。
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足球运动员范志毅诉某报社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时,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认为“即使范志毅认为引起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普通人实行差别化保护。此后,此类判例在各地法院出现过多次。
“公众人物由于比普通人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其言行活动早已超出个人范畴,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大众兴趣相关的事项,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杨大民说,“但是,王石作为知名企业家,他的个人婚姻状况不属于应该让渡的那部分隐私权。”
杨大民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不是没有边界,这一边界就是隐私权是否和公共利益相关。王石和戴名表的杨达才、抽“天价烟”的周久耕不同,政府官员掌握着公权力,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众多网友围观、质疑乃至抨击都不为过。正是由于官员的言行很多时候涉及公共利益,西方国家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高度限制,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状况等不属于隐私。王石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私权范畴,和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在许多网站制作的专题中,当事女演员的很多个人信息被放大。有观点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不应该有隐私,公众对明星的私事有知情需求,为了迎合读者或网友的口味,媒体有权对明星进行最大程度的窥私和追踪。
对于这种观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面对媒体的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作出一定“让步”,但是,这种让步不是没有边界、没有底线的。“我们都看到过,在狗仔队、明星八卦新闻非常盛行的香港,偷拍的明星照片中只要有未成年人,他们的面部都是打了马赛克的,媒体不应该对明星的个人私事进行无限制的窥探和挖掘。”
孟强认为,以微博、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此次王石婚变事件中的一些做法已经超越了普通的关注、报道范畴,特别是疑似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情况、疑似冒充王石妻子的声明都在网上出现,这些都有侵犯隐私权之嫌。
之所以屡屡出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位,目前有关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以及侵权后如何赔偿都无明确规定,只是在《侵权责任法》里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一直依附于名誉权,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因此,那些侵害隐私权却未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无法被法律追究。此外,新媒体的发展正在改变传统隐私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侵权方式。这些都应该在未来《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得到重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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