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未开邮储银行卡 2.89万元竟被盗刷
原标题 [储户未开邮储银行卡 2.89万元竟被盗刷]
怀疑储蓄所保安员帮自己取钱时,趁机冒名开设和存折关联的银行借记卡,并在此后用卡取走存款2.89万元,储户林某为此状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草埔支行,索赔被盗金额及利息共计4.39万元。罗湖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林先生2.8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银行不服上诉,此案昨天在中院二审。
案件发生在10年前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2002年10月18日,林某在深圳市草埔邮政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存入人民币3万元,银行发放了存折。填写业务申请项目时,他并没有要求办理银行卡。
2003年5月26日,林某到储蓄所取钱,看见排队的人很多,就找到储蓄所保安员张某某帮忙,并将存折、密码给了他。张某某果然帮忙取了钱,林某核对存款余额无异后离开。没想到,同年7月5日到储蓄所办理业务时,林某发现账户于6月17日、23日被取走人民币900元、2.8万元。经过储蓄所查实,两笔钱通过银行卡取走,后一笔签名的最后一个字都写错了。自己没有办银行卡,为何会被人从银行卡取钱?林某回想起来,认为是当初“热情服务”的保安员张某某玩了花招,在帮他取款时偷办了银行卡。
林某找储蓄所理论,储蓄所让其报警。他向平湖派出所报案后,又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刑事犯罪,遂驳回其诉求,等待公安机关破案。这一等就是9年,今年3月20日,平湖派出所在林先生一再追问下,才出具说明称,因无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取款行为,并未立案侦查。
于是,案子再次被摆上法庭,林某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草埔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偿其存款2.89万元以及利息1.5万元。
一审判决银行赔偿
此案一审时,草埔支行辩称,林某的存折和银行卡是一起办理的,存折首页印有卡号,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员冒领了银行卡并取走存款。林先生私自将存折、密码告诉保安员,这属于代理行为,出了问题应该由保安员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没有构成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储蓄所开设储蓄账户,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邮政储蓄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申请办卡和领卡均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并必须提供申请资料。开户申请书显示,林某在开户时并没有选择包括开办ATM卡在内的7项业务。此案中,银行方仅因存折首页显示了卡号就推定开户时办理了银行卡,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林某并未申领银行卡,且涉案两笔款项均通过银行卡取现,储蓄所未以适当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草埔支行赔偿其存款2.89万元,并支付相应活期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草埔支行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行认为,2002年林某办理存折时,该行还是储蓄所,没有进行改制,操作管理没有像现在规范,对单据的填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因此,林某填写申请书时比较简略,除了基本身份信息外,包括工作单位、居住地址都是空白,因此没填写办理ATM卡也并不能认定就没有办理银行卡,存折上也有银行卡号。而且林某曾泄露密码并将存折交给素昧平生的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负。
林某则坚持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他表示,自己确实没有办理银行卡,因此并未注意存折上有银行卡号,很可能是保安员得到存折和密码在帮其取款时办理的银行卡,并在那时打上的卡号。银行在2.8万元存款被盗取时,签名最后一个字写错都没有发现,存在明显疏忽。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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