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昨晚相继发布有关退市制度改革的最新政策举措,似乎是向市场宣告,一度放缓或搁置的退市改革进程已经重启。分析人士指出,虽然新的政策较今年早些时候监管层大刀阔斧推动退市改革时透露出来的信息差别不大,但今年7、8月间密集出台的多项与退市有关的政策细节一直饱受争议(如上交所对ST股的歧视性涨跌幅,以及有关股价持续低于1元将面临退市的规定),在相关问题尚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和补救之前,贸然推动“更进一步”的变革,其效果必将存疑,并且很可能导致ST股重新大面积下跌,加剧A股市场震荡。
上交所:退市整理期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暂行办法”
上交所11月30日发布公告就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按照上交所此前公布的《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风险警示股票(*ST以及ST股)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记者注意到,直至目前为止,上述政策措施仍未得到官方渠道的正式修补和改变。上交所此次提及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并未出现在上交所网站“上证所动态”中明确标示。这很自然地让人认为,此前“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当中的内容,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并且不必再进行修改。
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组退市股份转让参与门槛50万
按照《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市场投机炒作,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份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而此次上交所对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的转让办法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其股份简称前冠以“D”字样。为防止市场炒作,交易所还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此外,要求参与退市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
终止上市12个月后可提重上申请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考虑到历史情况,《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在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方面,退市公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深交所也表示,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ST股再临生死劫
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一度因政策细节饱受争议和二级市场“维稳”而暂时放缓的退市改革进程,从周五的交易所公告发布之时宣告重启。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管理层曾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多种非正式渠道表达过可能对部分争议较大的政策细节进行完善的意愿,但直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层面并未发表有关的政策改变。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政策有两条:一是上交所对ST股和*ST股实施的不对称涨跌幅。二是有关二级市场股价持续低于1元/股可能面临退市风险的硬性指标。
相关人士表示,在这些争议性条款没有得到完善之前,贸然推动新的,更深入的改革举措,难免会引发市场震荡,加剧A股市场的系统风险。(杨帆 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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