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熹妍 信托业还在飞奔。
在12月13日召开的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上,银监会非银部李建华表示,截至11月末,中国信托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6.98万亿元。离7万亿仅一步之遥。
不过在这场67家信托公司以及监管层、行业协会的年度聚会中,与这一数字所带来的振奋相比,信托公司对泛资产时代到来的躁动与隐忧情绪更显主流。
李建华认为,目前信托公司高速增长的背后是发展质量明显滞后和风险逐步积累,离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还有很大差距。“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来临,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多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业务,使信托公司在传统业务领域面临更加直接、更加激烈的竞争,不得不承认,信托业的原有发展轨迹正面临严峻的挑战。挑战主要来自业务和监管两个层面。”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峰会上表示,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信托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同时进行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研究与法规修订工作,并即将开展修改信托法的工作。
繁荣下的冲击
相较2011年4.8万亿元,今年前11个月,信托业资产规模已经增长超过45%,至6.98万亿,有望在今年实现规模的三级跳,进入7万亿时代。
年初,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本报预测,今年增长有望超过30%。如今看来预估稍显保守。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回暖、以及基础建设融资需求的上升。同时,越来越多的银行理财产品、机构大客户以及合格个人投资者成为强大买主,给信托带来了商机。
在银行信贷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几乎拥有金融全牌照的信托公司开始为民间投融资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桥梁。这些投资方式包括存款、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资产买入返售、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物投资以及各种财产权利投资等权益受益。信托公司配置信托资产,不仅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配置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和非标准化的金融理财产品,还可以在金融市场之外的实物市场、产业市场上进行形式多样的资产配置。
不过,这一制度红利正被日益削弱。
今年以来,证监会、保监会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一系列的新政,为其他金融同业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松绑”。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甚至私募基金被赋予以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权限。
新政实施后,证券公司针对单一客户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其运用方式和配置领域完全由合同约定,与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基本相同;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允许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通过受益权分拆转让方式开展的“资产支持信托”基本相同;针对合格投资者开展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即“小集合”),可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与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信托业务”和“TOT信托业务”基本相同。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方式与配置领域为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运用几乎已经没有区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被允许其作为受托人设立资产管理产品,接受保险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均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相同。即将被三审定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则允许私募基金设立信托型基金,并有望扩大其投资范围至未上市股票,实质上确立了其专项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
短短几月,其他金融行业在资产管理业务上的突进,已然对信托形成冲击。
“券商的费用从千分之三降到了万分之五,甚至更低。”一位中型信托公司负责人感叹,几个月里“银信合作”更多地变成了“银证合作”。
“原先受到政策限制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转让业务,已经借道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广泛开展;由于信托公司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较低的规模比例、较高的净资本比例和信托报酬率等方面的限制,预计其他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也会很快向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转移,银信合作将面临被银证合作、银基合作挤出和取代的风险。”周小明说。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末,证券业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仅为2818.68亿元,但到2012年6月末,已经飙增到4802.07亿元。接下来的3个月,更几乎翻了一番,9月末达到9295.96亿元。据周小明透露,目前,券商资管规模已逼近1万亿元,主要是银证通道业务,其中定向资管业务估计超过8000亿元。
券商另一业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则让信托感到另一阵寒意。因为“新政”向这些机构不同程度开放了非标准化债权的运用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公司担心其擅长的非标准化融资模式将会被简单复制。“可以预见的是,竞争的领域将很快从银信合作领域延伸到融资信托领域。”周小明称。
周小明认为,信托公司拥有的以“多样化运用方式”和“跨市场配置”为特点的传统经营方式,也必将遭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简单模仿,并遭遇直接的正面竞争,信托公司原有业务模式的“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李建华认为,信托公司要勇于创新、加快转型,转变过去粗放的发展方式,集中精力提升自主管理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专业、特色的综合金融服务赢取市场发展空间。
不平衡出发
“一些之前成熟的业务被冲击很大,只是新业务的开展从总量弥补甚至超过了缩水的部分。”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
不过,相对于业务层面的冲击而言,信托业担心的是新政后不同的监管标准,会导致不平等竞争。目前,从业务准入、投资者条件、受益权流动、净资产管理、设立分支方面,对信托的管理都显得严格或者模糊得多。“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只要事后报备就可以。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然也是事后报备制,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上却经常遭到窗口指导。”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表示,房地产信托、资金池等业务就屡屡遭遇“窗口指导”。
资管业务投资者的门槛在不同金融领域也不一样。“5万、10万就可以参加证券公司的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且没有人数限制。证券公司的"小集合"人数限定也是信托的4倍。”所谓“小集合”即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虽然采取了与信托计划类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即投资起点设定在100万元以上,但300万以下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只限定为200人以下,而信托是50人。这意味着单一项目同样条件下,券商可比信托多融资至少1.5亿元。
另外,让信托羡慕的还有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渠道和网络优势,以及证券、基金、保险都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权力。这些对于信托来说,都面临严格的限制。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繁荣的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但是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吴晓灵同时表示,关于《信托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和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与法规完善工作正在开展,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即将三审。
她透露,信托立法很重要的一块内容就是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信托法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包括:关于设立信托时委托人是否应当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规定。对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予以明确,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当将设立信托时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关于信托目的的合法性,进一步明确判断信托目的的基本原则;关于受托人的审慎义务,进一步规定受托人审慎义务的基本标准。
吴晓灵建议信托法增加对信托经营的规定,因为原有的信托法只规定了信托关系而没有对信托经营进行规定。
吴晓灵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使信托业面临挑战,但同时也蕴藏着机会。《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没有改变现有的监管格局,法律生效后也为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募基金提供了可能。
作者:朱熹妍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