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非上市公司监管三指引
【财经网专稿】记者 高欣
为保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顺利实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8日正式公布《监管办法》的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3项监管指引是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研、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公司需求、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充分论证而制定的。
这些监管指引主要体现了5个特点,一是体现监管改革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实事求是,促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三是平稳起步,简便易行。四是符合现实,灵活安排,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空间。五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这些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指引、申请文件指引、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中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指引主要规定有:第一,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第二,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进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第四,公司和董监高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其中申请文件指引主要规定有:第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第二,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采用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
对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交易场所可以在上述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在挂牌准入、信息披露、章程内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监管指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落实《监管办法》各项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完善公司治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保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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