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选择多有瑕疵,投资者“误入歧途”,前文所述的两个缺陷注定华夏银行(600015)问题“理财产品”先天不足。除此之外,该类“基金”还存在资金投向、回收方面有漏洞,风险控制差等问题。
但投资者大可不必因为华夏银行问题“理财产品”事件,将所有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视为洪水猛兽。只是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擦亮眼睛。资金投放各有弊端
前文提及,“基金”找到了项目,募集到了资金,接下来要做的事情是将资金投到项目上去,即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此类“基金”的投放方式有多种,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弊端。
最简单的做法是由“基金”与融资方签署借款合同,直接将资金借给融资方,这种方式简单且无额外费用支出。然而,这种企业间借贷的方式违背了国家金融法规,后患无穷。如果投资者遇到了这种“基金”,一定要敬而远之。
相对高级一点的方式,是借助正规的金融中介将这笔资金借出去。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形式和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形式。这种方式的问题是,谨慎的银行或信托对“基金”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存疑,不愿受理这种业务;即使受理,也要收取部分费用,同样又将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更专业的方式,是“基金”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身份出现,以入股的名义借贷给企业。这种操作模式,以股权投资之名、行债权投资之实,挂羊头卖狗肉。这种操作模式表面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而且有机会以PE的名义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某些优惠政策,是比较专业的“基金”采取的手法。但是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入股需要变更工商登记)。
投资者收益缺乏保障
在“基金”到期后的分配环节,虽有多种方式,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GP(一般合伙人,通常为“基金”发起人)一定要取得比LP(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
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管理费的设计,“基金”在合伙协议中约定,GP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收取管理费。比较极端的方式是GP本身并不出资或仅出少量资金,即使到期借出的资金不能顺利回收,GP也能取得一定收益,而这时作为LP的普通投资者很可能血本无归。
另一种是优先劣后级的设计。这种模式借用了结构性信托的设计,由GP以少量资金做劣后方,LP做优先方,只有LP取得了约定的本金利息后,GP才参与分配。这种结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因为当借款到期后,绝大多数情况下只可能出现两个结局,要么企业还本付息,要么企业连本金也还不上,很少会出现只能归还部分本金或利息的情况。GP做这种设计,一方面能忽悠投资者:你做优先、我做劣后,分利润先分配你,亏钱先亏我;另一方面,也可使自己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风险控制薄弱
既然“基金”找到的项目多数都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对项目到期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必须严加控制才能保证收益的实现。但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这是“基金”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正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都包含着金融机构对产品提供了一定的隐形担保,风险相对较小。如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有授信做支撑、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有“刚性兑付”的不成文约定。但此类“基金”则不然。
通过“基金”进行融资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本身很难找到信誉度高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所以“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多数都是以抵押作为保证措施的。但由于“基金”对抵押品的管理很难做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水平,所以往往出现抵押品本身有瑕疵、出现风险后难以处置等问题。一旦融资企业无力归还借款,基金本金和利息将无法收回,投资人的收益自然无法实现。
甄别理财产品的几个要点
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理财模式”,前述“基金”的运作过程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任何一个环节风险的出现,都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同时,由于金融机构个别员工的素质不高、以及个别金融机构内控不严,也存在银行员工对外销售非银行自身理财产品的情况,让投资者难辨真伪。
因此,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擦亮眼睛,可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投资者所购买产品是否与正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只要理财合同的签约方是银行或信托公司,基本上都是正规的理财产品。在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事件中,签署合同的是“基金”(合伙企业)而不是华夏银行。
其次,如果与银行签署“保证收益型”理财合同,这种理财产品等于银行提供了公开担保,除非银行倒闭,否则绝对能保证收益的兑付。
再次,投资者还可通过了解所购买产品的投资方向,来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那些预期收益率有一定区间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并不如固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更安全。近期媒体上披露一款信托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达22%-35%,这种收益率有一定区间,并标注了“最高”字样,反而不如一般固定收益为8%的集合信托更加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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