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在“和谐中国”、“幸福中国”、“美丽中国”的提法之后,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又新出炉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诉求。
平心而论,和谐、幸福、美丽、平安、法治等等,民众莫不心向往之。这些响亮而美好的名词,并不是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要达至和谐,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正是为了和谐、幸福与平安。美丽中国,也不能仅有自然生态之美,更应有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社会生态之美。
“五个中国”,前四个均可视为目标,而“法治中国”则既是目标又是手段。对于执政者来说,关键不在于把前四个中国喊得有多响,而在于对“法治中国”的践行有多真。
对中国而言,法治是个西洋舶来品。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找不到法治的种子,有的只是法制工具主义这个“刀把子”。在皇权专制时代,有君权无民权,有臣民无公民,有人治无法治。所以特权横行,权利不彰,民众饱受奴役。正是基于臣民心态,古人才会将治国希望一味寄托于明君贤臣,到头来却总逃不过“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
在近代中国,法治作为人治的替代方式,开始进入“试验期”,一路走来,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谓之“饱经风雨,坎坷曲折”丝毫也不为过。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官员固执地将法治理解为“刑法之治”。在他们眼里,法治就是用刑治人。很多明滋暗长的官场陋习均与此有关,比如,对待民众的批评与监督,“老是不解决人民提出的问题,老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一些地方官员行事如此,地方民众焉能有和谐、幸福、美丽与平安?!
要建设和谐中国、幸福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必先建设法治。要建设法治,必先规范和约束公权。依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政府只是权力的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经由法律的授予。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
从国家理论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并不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只能也必须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换言之,政府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它必须致力于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美丽和平安的中国,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民众的福祉。
然而作为工具的公权,却是把双刃剑,既可护佑民众,亦可侵害民权。法治就是迄今为止能够防止公权凶猛的“最不坏的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官与权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则需权,有权则需设官。但权力又天然具有诱惑与腐蚀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权力滥用不能被法律所遏制,一切美好的目标都将是镜花水月。因此,必须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媒体调查显示,民众对十八大报告中印象最深的,就是此句。这实则也寄托了民众对限制公权与反抗特权的期待。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法治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律能不能限制公权,使之不能为恶。
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能够自动运转,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问题在于,推行法治触及执政者的根本利益,必然会遭到各种明里暗里的抵制。很多“看上去很美”的法律,始终难以落到实处,正是由于既得利益群体的强大阻挠。
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注入强大的动力,让法律的切实施行不再成为难题?仅凭执政者的道德勇气和个人担当是远远不够的。对权力的制约不仅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更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当今中国,公众并不缺乏维权与护法的热情。所缺的,其实是制度化的监督管道和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道理还是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窑洞对”中的老话:“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既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和谐中国、幸福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