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微金融基础设施:征信与登记双管齐下
2013年01月11日05:50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信息不对称,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核心因素,而征信和登记公示,是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基础征信服务和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对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称,央行的征信系统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收录的信息绝大部分来自小微企业。
征信服务是通过信用记录及其合法使用,协助授信机构改善信用风险管理。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则是通过登记公示用来支持融资的动产上的权利关系,来预防物权冲突,或者在发生物权冲突的情况下,提供公正、高效解决物权冲突的权利排序的证据,即通过物权得到保障的动产对融资的支持。
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特殊的信息中介服务,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汪路认为,改进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仍然任重道远。
接入征信系统
第一财经日报:近年来,各类新型授信机构,如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租赁公司等不断发展。它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它们如何利用征信系统?
汪路:这些新型授信机构,与银行一样也有强烈的接入征信系统的合理需求。虽然我们一直对新型授信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但实践中迄今这些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速度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既有我们自身的,也有这些机构本身的若干瓶颈。
目前,存在一个与上述两方面的瓶颈都有关的问题,即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各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免费向个人提供“自主查询版信用报告”的现场查询服务。按照政策规定,各类授信机构不能利用这个途径,要求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但在实际中,因为有这个免费获取的途径,有不少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等新型授信机构,都带客户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让个人自己去查其信用报告,并要求其交给授信机构。
以小贷公司为例,截至2012年9月底,已经接入征信系统的83家小贷公司5年间通过联网查询的正规渠道,累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仅为19.7万次。而2012年上半年,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查询服务渠道,为小贷公司提供个人查询版信用报告的半年查询量已超过30万次。可见,钻这一政策漏洞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恐怕是影响新型小型授信机构接入征信的一个主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互联网查询平台建设是一个有效途径,以给信息主体查询其信用报告提供更方便的服务。但是,要解决授信机构钻自主查询渠道政策漏洞的问题,还需要发挥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和加强配套监管的作用。
改进信息采集
日报:小微企业原本获得银行服务的机会较少,因此能够进入征信系统的信贷信息也很少。如何改进对小微企业的信息采集?
汪路: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主要困难在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缺乏信贷信息。当前企业征信系统中收录的大型企业有信贷记录的比例为73%;中型企业有信贷记录的比例为67%;而小微企业有信贷记录比例仅为15%。因此,改进小微企业征信服务,应主要依靠小微企业非银行信息及小微企业主信用信息,核心在于探索建立采集非银行信息的可持续模式。
坦率地说,迄今为止我们在征信系统采集非银行信息上是走了弯路的,主要有两点教训可以汲取:一是在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过多地强调公共部门掌握的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关的公共信息的采集,而不太重视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二是在采集方式上,过度依赖行政主导推动,而没有及时引入互利共赢的市场机制。
银行部门在征信系统建设上的成功经验,也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央行的行政推动。依靠央行的公信力和行政大力推动,银行信贷信息很快地就成功归集到了征信系统。但是,该系统的持续建设(包括银行配套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银行之所以能够持续地积极参与,主要还是互利共赢的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
今后,应以改进小微征信服务试点为抓手,充分汲取在采集非银行信息上的经验教训,探索一条互利共赢、可持续的非银行信息采集道路。
整合信用信息
日报:服务小微企业,最终要落脚到产品上,在改进征信的基础上,有哪些新的产品可以开发?
汪路:在改进小微企业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改进小微征信服务,应重点开发两个产品:一个是小微企业信用报告,另一个是小微企业信用评分。大多数小微企业在银行没有贷款,其信用与其业主的信用密不可分。研发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需要整合小微企业本身的信用信息及其业主个人的信用信息。
由于难以获得小微企业健全的财务数据、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传统的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做法,不适用于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而对个人信用评分的做法可能更适用。这两项的工作,都需要我们通过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来相互推进。
建立登记公示
日报:推动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呼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你认为难点何在?
汪路:目前,我国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类似租赁登记、保理登记的问题,即市场有强烈需求,登记服务已经有若干年的较好实践,但是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动产权属登记处于高度分散状态。 目前有近20个部门在办理不同类型动产的登记。分散的登记状态,不仅给相关权益人带来查询上的不便,而且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这种状况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针对第一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推动出台完善有关动产融资登记制度的政策、行政规章、法规和司法解释。鉴于有一个完善租赁登记制度的“天津模式”的成功经验,市场对此有一定的信心。针对第二个问题,可通过在有意愿的地方先行先试,争取逐步建立我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及其配套法规制度。
在同一个平台上提供各种动产权属的登记公示服务,意义重大,且具有可行性。但是,推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建设,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即需要把动产登记区分为动产监管登记和动产权属登记两类不同性质的登记,更需要有关政府部门转变观念。
动产监管登记是从属于安全监管需要或特殊行业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而动产权属登记则是服务于预防物权冲突和解决物权冲突的信息服务。动产权属登记与动产融资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为交易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服务,它是一类特殊的信息中介服务,完全可以交由有公信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去做。如能建成这个统一登记平台,它也将是金融乃至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
作者:柏亮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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