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以墨
昨日,剑拔弩张的兴业全球起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案有了一审结果。1月10日,法院驳回了兴业全球的诉讼请求。从审理到宣判仅花2个月的时间,法院这次动作很快。然而,败诉原告动作更快!在宣判不到12小时的时间内,兴业全球即发出公告,称将向江苏省
高院上诉。知名维权律师张远忠表示,兴业全球此次虽败犹荣:“作为首家向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采取行动维权的基金公司,其义举值得全体基金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学习。”法院驳回了兴业全球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5日,广受媒体关注的兴业全球基金起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一案在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是继2007年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后,基金公司起诉上市公司的第二例,“缔约过失”这样的索赔理由也是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证券维权案件中。
高举维权大旗,甘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兴业全球实在有自己的理由。公开资料显示,兴业全球基金旗下3只基金抱团重仓合计持有熔盛重工1209.13万股。大致估算,熔盛重工爽约直接导致全柴动力股价下跌使得重仓的兴业全球基金已经产生实际亏损大约3300万元,另外尚持仓的浮亏部分近5000万,合计亏损超过8000万元。
也许是如此巨大的亏损,让兴业全球方面有了破釜沉舟的维权意志,其向熔盛重工开出了1637余万元的索赔单。
据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共存在五大争议点,一是缔约过失是否应以要约的有效和发出为基础前提;二是熔盛重工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三是熔盛重工是否涉及隐瞒信息、未及时提示风险等不诚信行为;四是兴全趋势基金因持有全柴动力200万股股份所发生的损失,与熔盛重工的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五是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如何界定损失。
昨日,本案有了一审结果。1月10日,法院驳回了兴业全球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可了第一点,即缔约过失不需以要约是否有效和发出为基础前提,熔盛重工的要约收购已经生效,而熔盛重工则一直以要约收购未生效为由认为其并未违约。但另外四点,法院判决均站在了熔盛重工一边。
从头到尾的剑拔弩张“死对头”
从“扬言”要起诉索赔到案件有了一审结果,从当初的重仓宠儿股,到对簿公堂的“死对头”兴业全球和熔盛重工之间一直呈现出剑拔弩张的气氛。
兴业全球认为熔盛重工在撕毁与全柴动力“婚约”过程中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失,应该负赔偿责任。而熔盛重工却始终不愿意承认“错误”,指出兴业全球的损失都是由于自身投资不利“判断失误”而导致。
这样的争论一直从借助媒体喊话持续到法院开庭。一般来说,大部分的证券维权案件最后都是以和解告终,然而熔盛重工在法庭上却丝毫没有要和解的意愿,其始终坚持认为兴业全球所称损失由其错误判断和激进投资风格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这个损失和熔盛重工无关。
而兴业全球似乎也早有破釜沉舟、抗争到底的决心,并且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案件开庭伊始,其就对媒体表示:“即使败诉,我们也会考虑继续上诉,直到此案案情和相关法律明朗。无论胜诉或败诉,此案的律师费、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该公司承担,不会给持有人造成其他损失。”
虽败犹荣但应另辟蹊径
不仅兴业全球一开始就做好一审可能败诉的打算,不少证券维权律师也对案件抱着不甚乐观的看法。
知名维权律师张远忠表示,熔盛重工收购全椒县政府持有的全柴动力股权,在该合同中,兴业基金不是合同当事人。而缔约过失的请求权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人。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兴业基金起诉支撑力不足。
虽然起诉遭遇挫折,但是业内证券法律认识普遍认为,兴业全球此次虽败犹荣。作为首家向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采取行动维权的基金公司,其义举值得全体基金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学习。张远忠律师表示,监管机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发展基金公司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这些机构投资者发挥自己的专家优势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杜绝或减少上市公司的各种欺诈行为。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去年的大成基金提出罢免重庆啤酒董事长意外,基金公司积极参加公司治理以及维权的案例非常少见,像兴业全球提起诉讼参加上市公司治理及规制大股东行为的举动更是首例。
张律师认为,兴业全球基金不是“缔约过失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其另辟蹊径进行维权。
大量个人投资者谨慎观望中
事实上,比证券维权律师更加关注案件结果的,是和兴业全球一样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由于证监局尚未对熔盛重工的毁约行为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做出认定,因此受损的小股民们虽然索赔意愿强烈,想借助虚假陈述的理由索赔也是“师出无名”,如果兴业全球基金以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胜诉,那么广大散户投资者将会如潮水般涌来提起个人索赔诉讼。
在兴业全球起诉之初,就有数量可观的个人投资者和维权律师在紧锣密鼓筹备资料,虽然准备有所行动,然而由于案件发展一直不甚明朗,大家始终还在谨慎观望中。
兴业全球基金的上诉之路是否有新的转机,也给广大散户投资者带来一丝索赔希望,《投资快报》记者将为您持续跟进报道。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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