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首例“老鼠仓”案件宣判后不到3个月,第二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日前,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杨丙卿,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被提起公诉,此案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杨丙卿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在中金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手中掌控的客户账户配合自己的个人账户,操作了
深天马A(000050)(000050,SZ)、
广州浪奇(000523)(000523,SZ)以及
万家乐(000533)(000533,SZ)等股票,从中获利200余万元。
对此,中金公司相关人士则表示,“你提到的此人早已离开中金公司,我们对他的行为不予以置评。”
昨日(1月14日),一名券商高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券商资产管理行业的不断扩张,管理层对该行业的监察将更严,将来可能会有更多的“老鼠”被捉出来。
建“老鼠仓”获利200余万 在中金公司资管部担任投资经理的两年时间里,杨丙卿同时负责两只理财产品。在“成绩单”仍有升值空间的时候,他却一心扑在了“副业”上。
对于年仅30岁的杨丙卿而言,栽在“老鼠仓”上,意味着“前途尽毁”。
从杨丙卿的简历来看,他可谓“年少有成”。从中国科技技术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杨丙卿进入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一职。2008年3月,他又顺利进入国内三大券商之一的中金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2009年8月,杨丙卿在中金公司有了第一只自己负责的集合理财产品“中金配置”。2010年1月,他又担任中金公司另外一只集合理财产品“中金基金优选”的投资经理,可谓“春风得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同时掌管了两只集合理财产品后,杨丙卿却搞起了“副业”。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9年至2011年6月间,杨丙卿在担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之时,手中负责管理4个银行共5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的投资。杨在负责管理投资之时,利用手中掌控的多个账户,多次搭建“老鼠仓”。杨丙卿手中实际掌控了一个名为 “陈笑蕊”的私人账户,并找了两名人员配合他手中的多个账户,一同操作深天马A、广州浪奇以及万家乐等多只股票,并从中获利200多万元。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杨丙卿正是利用了手中多个账户的资金,指使两名其他人员来操作上述 “陈笑蕊”的私人账户。公诉机关称,杨有时候也亲自进行该账户的操作。
在获利200多万元之后,杨丙卿于2011年离开了中金公司。《每日经济新闻》查阅资料发现,杨丙卿负责的“中金配置”在2010年亏损了5.06%,另一只集合理财产品“中金基金优选”也因亏损超过了16%,在发行三年后被迫清算。
2012年5月4日,杨丙卿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北京市检二分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杨丙卿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治“老鼠仓”范围扩大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信息,杨丙卿在职期间操作了至少3只股票,即万家乐、广州浪奇和深天马A。
在杨丙卿担任中金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之时,这三只股票中的两只创下了历史最高股价,剩余一只的股价也一度接近历史最高点。
早在2009年4月2日,万家乐的“离奇”走势,就让媒体质疑是否存在“老鼠仓”,因为“神奇的万家乐让大家欣赏到了股价从地狱到天堂的一幕”。
当天,万家乐开盘走势平稳,到9时43分时,突然一笔9690手的卖单,直接将股价砸到了4.23元的跌停价。但这一股价停留了短暂几分钟之后,又立刻恢复到4.74元的正常波动价,接着股价便一路飙升,直奔涨停。从盘面看,这种单针探底的“送红包”走势,很容易给人“老鼠仓”建仓的猜测。
广州浪奇同样受到“老鼠仓”的质疑。在杨丙卿被揭露之前,上海紫石投资公司董事长张超以及华富基金旗下的华富竞争力就被怀疑在广州浪奇上建“老鼠仓”,而张超也被证实接受了证监会的调查。
在杨丙卿案之前,券商“老鼠仓”案件已发生过一起,原
西南证券(600369)副总裁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落马。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内幕交易买卖股票20余只,累计金额5400余万元。
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业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最终,季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60万元。
屡禁不止的“老鼠仓”,一直是基金行业的顽疾。刚刚完成修订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上述券商高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完成,监管层对“老鼠仓”的打击目标正指向券商资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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