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或将重归次级债发行队伍。
保监会昨日表示,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而原办法中禁止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
原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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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并且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并增加了对险企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
有业内分析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征求意见中并未对集团和子公司之间发债的关系进行明确,根据目前的规定,原来的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标的肯定还是净资产,即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保监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规定,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根据中信建投研究报告,截至2012年8月,保险公司累计发行的次级债(不含利息)在2011年净资产中的占比为:太保寿险53.5%、平安寿险43.4%、
新华保险47.9%、
中国人寿35.2%。
发行次级债是目前保险公司除上市外的另一主要融资方式。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审批通过规模最终定格在10家险企以及731亿元的规模上,较2011年次级债获批发行规模增长26.6%。
从2012年情况看,太保寿险和人保财险次级债均已经超出管理办法的发行上限,平安寿险和新华保险发行规模也已经接近发行上限,此比例还不包括新华保险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国人寿可发行的空间也仅有200亿~300亿元。
上述分析人士还表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获准入局的主要意义还在于看细节如何规定。如果是以集团整体合计(子公司也并入),不会带来实质差别,发债的上升空间也不会有太大,因为一般金控集团的资产规模不会太大,整体来说不会对市场产生较大冲击。”
作者:杨芮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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