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飞
[ 券商等非银行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正式加入,将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竞争,促进托管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创新业务提供了空间 ]
国内商业银行垄断基金托管业务的格局将面临根本性的转变。中国证监会1月25日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同时,外资银行进入该市场的相关政策也已经完成公开意见征集,即将批准实施。券商等非银行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正式加入,将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竞争,促进托管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创新业务提供了空间。
基金行业在渠道上长期受制于商业银行,后者则通过销售和托管业务从基金行业分走高比例的销售、尾随维护和托管费用。这种状况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为此证监会也想了种种办法,包括推动第三方销售渠道的发展、开展依托电子化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等。此次在托管业务上切分银行的蛋糕,是这一系列举措的最新进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在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方面,研究推进了两方面工作:一是为了落实第三轮中美战略对话的承诺,推动修订相关部门规章,通过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拟对境内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基金托管业务,相关法规已公开征求意见待批准后实施,“现在只等主席批准了。”
二是研究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可行性。目前,从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的人才及系统条件看,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从实践情况看,已有个别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成功试点开展非公募资产的托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托管经验,在提供托管增值服务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这位负责人提到的个别机构的成功试点,是指招商证券[微博]等券商试点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此外,中登公司与信达证券试点的保证金现金宝业务,也采取了券商托管的模式。
而在门槛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与商业银行的要求基本一致。在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准入条件方面,证监会没有提高准入标准。
在风险控制方面,与商业银行要求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相对应,《暂行规定》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指标应符合监管规定。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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