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出售无产权房屋 律师: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01月31日16: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买方甲通过天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看中了卖方乙的某套单元预售房屋,并于2009年11月18日在该房地产经纪公司里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于签订合同当天,乙称房屋产权证已丢失,随后即去补办,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经理刘某也向甲承诺会督促乙积极补办房产证,故甲当天支付了2万元中介费用。次日支付了2万元合同定金由房地产中介代为保管,并支付贷款手续费600元。早在合同签订之前,甲就要求乙出具其配偶同意出售的声明,但乙一直以配偶居在他地为由始终未提供,经纪方也反复强调没必要索取该声明。
甲为了了解该房产真实权属状况,于11月23日到房管局档案室申请查看该房产档案,查询结果是该房从未办理过产权证。甲下午随即来到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办事经历陈述该事实,经纪方称签约时也曾怀疑过乙可能没有房产证,但恐交易不成便没有说明。又强调乙现在去办理房产证效果是一样的,同样可以顺利过户。买方甲以签订合同时卖方乙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经纪方通知乙撤销该合同,但多次找寻未果。最终卖方乙和房地产经纪公司被买方甲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金诺律师事务所的赵纯艺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四)、(六)款的规定,该房地产属于不能转让的范围,故所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应当退还定金2万元、中介费2万元以及贷款手续费600元。又根据《中国人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卖方乙存在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应当赔偿买方定金的一倍金额,即2万元。另鉴于某经纪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多年,明知未依法登记权属证明的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发现乙没有房产证后依旧要求甲与其交易,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即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五条,吊销其资质证书。时报记者许卉报道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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