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岁老太病逝 侄子与养女争房产
2013年02月05日1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孤身一人生活的谢老太因肺癌晚期入院治疗,居委会干部在病房里将遗嘱出示给她,不识字的她按下了手印。老太的侄子拿着这份看似有利的遗嘱,却拿不到老太房子的继承权,原因是“遗嘱无效”。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谢老太留下的房产由养女继承。
2001年2月19日,谢老太购买了长宁区凯旋路的一套房屋,并作为权利人取得房产证。谢老太没有子女,但有一名养女谢莹,2000年赴美定居。由于配偶已辞世,年迈的谢老太独自生活,日常起居主要由居委会及邻居朋友帮忙照顾。她曾向居委会干部顾阿姨表示,今后谁扶养她遗产就给谁,自己去世后可由侄子谢山华处理后事。
2011年5月8日,因肺癌病情加重,谢老太住进医院,前去探望的居委会干部魏阿姨觉得有必要代写一份遗嘱。根据老人户籍资料、单位退管会提供的信息材料以及顾阿姨告知的关于谢老太的上述财产处分意见,魏阿姨和老人的侄子谢山华商量后,在居委会起草了一份遗嘱。
遗嘱内容为:“我叫谢××,今年99岁,由于我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特立此遗嘱。养女谢莹出国后就再无联系,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现在我已无法独自生活,我愿意跟随我的亲侄子谢山华等一起生活,由他来照顾我的饮食起居。在我在世之日,我的房子可以出租,出租的收入作为我看病和生活用费,如果我故去,我在上海的房子及室内的一切由我的侄子继承。”
同年5月11日,谢老太病危,居委会工作人员顾阿姨携带该遗嘱至医院后,向谢老太出示了遗嘱,但未从头到尾宣读遗嘱,仅问谢老太“是否要谢山华接她去乡下同住,由谢山华照顾起居”,谢老太表示同意,遂在护工帮助下按了手印;顾阿姨当时均未向谢老太提及其死后遗产如何处理的事宜,谢老太也仅明确表示要求与谢山华共同生活,并未明确表示如何处分遗产的事宜。随后,谢老太在遗嘱上按下手印,顾阿姨、谢山华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次日,谢老太被谢山华接出医院,医院在病历上医嘱“路途中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次日,谢老太去世。
处理完谢老太后事,谢山华发现,谢莹声称自己才是谢老太遗产的继承人。2011年6月,谢山华认为自己才是名正言顺的继承人,将谢莹告上法庭,要求依那份代书遗嘱分割凯旋路房屋产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谢山华的诉请,他提起上诉,“谢老太在医院立下代书遗嘱,该节事实有证人证言可证。我在日常谢老太生病或需要照顾时,赶到上海来照顾,且最终的安葬等事宜也是由我操办的”,要求改判。
“遗嘱看似手续完备,实则属无效遗嘱。”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支持谢山华的诉请。
首先,遗嘱系对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应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因非亲自所为,故其如欲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应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谢山华提供的遗嘱并非是2011年5月11日根据谢老太的口述内容当场形成,而系居委会干部魏阿姨根据顾阿姨的反馈意见事先自行拟定而成;谢老太虽看过遗嘱,但她并不识字,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
其次,谢老太生前虽曾有今后谁扶养她遗产就给谁的意思表示,但谢老太临死前在遗嘱上按手印时,并没有流露对死后个人财产如何处分的意思表示,见证人顾阿姨也没有明确告知其遗嘱上含有对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另谢山华并未对谢老太尽扶养义务。
因此,谢山华虽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陈琼珂)
作者:陈琼珂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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