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
江苏阳光发布《关于向法院申请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显示,江苏阳光的主要控股子公司之一,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因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而被其母公司江苏阳光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并在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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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得到法院裁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表示,从江苏阳光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宁夏阳光破产清算申请,到法院裁定受理并公告,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加上邮寄和披露等所需必要的时间,整个申请到被核准到披露至少2周左右的时间。再从江苏阳光作为申请人,提供的宁夏阳光2012年资产负债表来看,其申请时间应当在2013年1月上旬左右。江苏阳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向法院申请对子公司宁夏阳光破产清算申请后,将会计提12.7亿元的巨额坏账,从而造成江苏阳光2012年重大亏损,该坏账金额数量将占江苏阳光净资产40%,属于非常重大的事项。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阳光面对重大事项,应当在公司决议向法院申请对宁夏阳光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对外披露,同时依据2012年宁夏阳光的资产负债表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还在继续亏损当中,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的法定要件。对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裁定,作为上市公司而言,不存在意料之外的可能。
然而,江苏阳光并没有依法及时披露上述重要信息,在延迟近2周后才披露,该行为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且因延迟披露信息内容非常重要,应当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同时,江苏阳光应当对涉嫌延迟信息披露的行为予以公告改正或致歉。
此外,江苏阳光的两家重要购买方客户也十分耐人寻味。江阴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和江阴博瑞贸易有限公司都是江苏阳光的客户,然而这两家公司并不寻常。
调查显示,瑞德贸易的唯一股东是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博瑞贸易的唯一股东是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江苏阳光的第四大股东江阴方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级股东单位为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其法人代表王峰系阳光集团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瑞德贸易和博瑞贸易分别在2009年4月24日和2009年4月23日成立,两家公司住所地同在江阴市新桥镇新民路,两家公司营业范围一模一样,两家公司联系电话分别为86120791和86120793,注册资本分别为2000万元和1200万元,江苏阳光为何能够给这两家客户赊销数倍于其自身注册资本的货物,令人感到疑惑。
同时注册、注册地一致、同样的经营范围、相近的联系电话、同时登榜成为江苏阳光最大客户、同时成为欠款最多的客户、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等,很多巧合让人觉得蹊跷。上述两家公司在新成立之后,在江苏阳光2010年年报中即以营业收入贡献度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成绩登冠。从那时起,两家公司成为江苏阳光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前五名“双料冠军”的常客。江苏阳光年报披露显示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关系为客户关系,而非关联关系。但年报又显示,提供担保关联方名称包括了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和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他们分别为江苏阳光和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关联担保,这些信息,也让人一头雾水。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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