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治理效果不佳的根源
许多人包括一些专家都认为,我们目前的法律已经够完备了,之所以会出现雾霾,是因为执法不严。当然,我不否认当前执法存在问题,但我们环境立法上的问题更严重。环境治理效果不佳,根源就在于环保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我国早在1979年就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当时力主出台《环境保护法》的中央领导同志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有比没有好”与“宜粗不宜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两个原则很有说服力。但问题是,30多年过去了,不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环保现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两个原则如果仍主导今天的环保立法,那就不仅不再超前,而且是非常不合时宜了。
2008年,有关方面曾召集专家探讨奥运会空气质量对策。当时有专家提议,可以把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翻译过来,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可是后来发现,这个法律根本没法翻译,光是英文版文本就有几十万字,译成汉语要上百万字,其精细化程度是我们现在的大气法无法望其项背的。
我们当前的环境立法与世界上成熟的环境立法之间的差距,首先是立法技术上的差距。我们的立法太原则化,缺乏灵活性。就拿这两年很热的PM2.5来说吧,当发现它有害时,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迅速进行了补充性规定,我们的行动就要慢很多。
最重要的差距还是在立法观念上。还是以大气污染防治举例,我们的立法理念是,污染气体只要在浓度和总量上符合一定标准,基本是谁都可以排放的。但是美国的立法理念是,任何可能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排放行为,只要没被允许,都是被禁止的。
另外,在我国,环保法律基本属于行政主导的法律,在官方分类中被归于行政法序列,日常管理主要依靠的也是行政化手段。但在一些环保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很注重公众在环保中的法定权利。落实到具体制度上,就是公众对于任何环境污染,都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摘编自2月7日中国青年报,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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