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北京从不允许“以人查房”
2013年02月19日15: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房氏家族”的不断扩大,令一些官员胆战心惊,也引发公众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公开的关注。昨日,全国多所城市被报道已于近期出台新规,对输入姓名查询房屋权属信息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记者同时了解到,北京市住建委一直都不提供“以人查房”的服务。
多地立新规约束“以人查房”
昨日有报道称,福建漳州、江苏盐城两地已出台新规,严禁“以人查房”,而广州、深圳也在推进对房屋信息查询从严的相关工作。
记者登陆福建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看到,16日发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
中国盐城网也于1月30日公开了《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解读中单独列出“以人查房”条目,强调除申请人本人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办案需要;律师提供法院调查令或受案证明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介绍信;住房保障部门凭被保障人申请保障住房有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介绍信等可以有条件的“以人查房”;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
北京向来没有“以人查房”
市住建委昨晚重申,北京对于房屋信息的查询,一直都严格执行《物权法》以及住建部下发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从没有提供过“以人查房”的方式。
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所有权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利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利害关系人则需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方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换句话说,仅凭姓名就能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只是在北京,在全国都是一直不允许的。
房产信息公开并非随意查询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不能否认“以人查房”在防腐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公民的隐私要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将“以人查房”扩大化。
据了解,即便在提出“个人房产信息公开”的美国、中国香港等地,也并不是指任意一位公民都拥有查询另一位公民名下有多少不动产的资格,而是在政府或者房地产网站根据房屋的具体地址,可以查出房主、纳税、交易历史等信息。 (记者 赵莹莹)
“保护”如何不会变“庇护”
近日,一些地方出台规定,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作出专门约束。原因是“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市民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财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我们不能写个姓名,就去随意查询他人的银行存款;同样,对个人房产信息,也应有必要的保护。严控“以人查房”,本身并没有错。这是一项早有明文规定的政策,也是各国保护个人隐私的通行做法。一些城市出台相关规定,只是重申或执行有关法规而已。耐人寻味的是,本为“解忧”的规定,却引发了新的担忧。人们担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在“房产反腐”的当下,这种疑问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实,要纾解这些担忧也不难。比如,监察机构对领导干部申报的房产信息,理应有更严格的登记、核查和监督;在严控“以人查房”的同时,反贪机构更要加强对公务人员来源不明财产的调查。如果这些措施同时跟进,就能既实现保护隐私的初衷,又打消庇护贪腐的焦虑。
我们常说,改革要系统配套。出台任何规定,不仅要考虑自身合法,更要顾及群众期待。唯此,反腐倡廉才能给群众以信心,改革发展才能凝聚更多力量。(转自人民日报《今日谈》)
作者:赵莹莹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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