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高欣 22日,证监会通报邹炎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2月,证监会对邹炎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6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目前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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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是典型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其特点是投资银行部门后台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属于新型投行人员违法违规。
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决定启动其所控股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粤高速)2011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该事项属于内幕信息。交通集团聘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为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自3月14日起,“粤高速A”股票停牌,6月13日,“粤高速A”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计划向其控股股东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建设公司发行A股股票,收购建设公司持有的广珠公司100%股权。
经查,邹炎当时为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人员,负责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大客户项目组的人力资源调配工作。2011年1月21日-24日,邹炎在安排粤高速重组项目组成员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组负责人沟通以及与投行部运营管理工作人员的邮件往来,知悉了粤高速的重组事项,并告知其妻子以共有资金买入“粤高速A”股票。2011年1月24日至2月11日,其妻子通过亲戚账户买入“粤高速A”股票77万股,动用资金340余万元。2月22日至3月4日,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粤高速A”股票41万股,3月14日停牌前持有“粤高速A”股票36万股,6月13日复牌时卖出部分“粤高速A”股票,账面浮盈14余万元。
邹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是典型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其特点是投资银行部门后台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属于新型投行人员违法违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熟悉证券法律法规,更应加强自律,戒绝内幕交易,知法犯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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