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速再发债 偿债指标计算存疑
【财经网专稿】记者 何沐瑾
据悉,中期票据“13津高路MTN1”于近日发行。记者分析其发行资料发现,发行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高速”)涉嫌夸大偿债能力指标。
据了解,天津高速本期中期票据拟募集资金20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1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剩余8亿元将用于唐津高速公路(津塘公路—荣乌高速)扩建工程项目。
据天津高速于中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2009年-2011年三年EBIT利息保障倍数均为1.01倍,2012年三季度末为1.0倍,可谓是精准卡位;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出具的债项评级报告显示,天津高速2009年-2011年三年EBIT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74、0.76和0.72。
事实上,当前有不少发债企业在计算利息EBIT利息保障倍数时并未考虑当期利息资本化金额,以至于计算结果被大幅夸大,虚高了企业偿债能力。一位评级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评级机构在计算EBIT利息保障倍数时是需要考虑利息资本化金额的。
从天津高速募集说明书和大公国际的债项评级报告来看,双方在计算EBIT利息保障倍数是都考虑了当期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过记者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夸大偿债指标的嫌疑。
以2011年数据为例,据天津高速计算的2011年利息保障倍数反推EBIT,即通过公式“EBIT利息保障倍数*利息费用=EBIT”计算可知,其所使用的EBIT为23.55亿元。而实际上,天津高速2011年实现EBIT 16.68亿元,远低于23.55亿元。分析可知,该公司将6.87亿元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也纳入到EBIT中了,而实际上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对利润总额产生影响,在计算EBIT时是不需要考虑的。天津高速其纳入到EBIT中,必然使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结果被大幅夸大。
天津高速财报数据显示,2011年该公司实现利润EBIT 16.68亿元,而当期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和利息资本化金额合计达到23.29亿元。据EBIT利息保障倍数计算公式可知,天津高速2011年利息保障倍数为0.72倍。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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